原北京天客隆总经理侵占3456万获刑13年
原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启瑞,被控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45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杨启瑞不服上诉。近日,二中院认为一审量刑略有不当,终审改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案发前,杨启瑞是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检方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资金3474万余元非法占有。杨启瑞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本公司发票、购买外单位发票等方式进行列支,共支取公司现金2555万余元。在转让河北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杨启瑞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杨启瑞还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内资金593万余元。
本案一审期间,对于检方指控,杨启瑞称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天超公司的前身是光大新天地建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2003年7月大商集团入主天客隆公司,后来又经过了一系列收购、重组,他由大商公司任命为天客隆公司的总经理。
对于检方指控的“虚开发票”、“小金库”等事实,杨启瑞称他承认虚开发票,但是有原因的。他从公司账面上套取出来的3000多万元,都用于给公司高管、店长发年终奖和红包,也有职工遇到特殊困难时的补助,还有公关费用等。对于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他称这些钱本就是他和这19家店面的,与天超公司、天客隆公司都没有关系,销售收入也不属于这两家公司。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启瑞作为天客隆公司的总经理,未经天客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指使或同意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报销现金,以银行支票串取营业款现金,以各种名义支取“小金库”现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同时将应归于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退赔3400余万元,发还天客隆公司。杨启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杨启瑞仍然认为自己无罪,他的辩护人也为他作了无罪辩护,称涉案金额并非杨启瑞个人占有,而是用于公司高管年薪、红包、给各门店的奖励和困难职工的补助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启瑞的犯罪数额,其他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二中院均不予采纳,唯对杨启瑞的量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略有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杨启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维持其他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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