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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是福是祸?

2015-06-0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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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两大官媒——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在交替为股市打气,认为股市将会长牛,空中仍有加油机会云云。其逻辑不外乎,改革红利驱动,制度优化释放动能,对中国未来经济走势的认同;而市场的正面解读还有,流动性宽松推动股市繁荣,股市繁荣利于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股市繁荣带来的财富效应或能刺激消费和内需。

这些解释都有其道理,若再结合股票“注册制”深入探讨,可能还有一层深意,股市长牛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宽度和深度,而这意味着为放开商业银行的准入限制做铺垫——因为这将有效减少商业银行资金对股市的冲击,换言之,这是为未来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变革做准备。

混业经营就是允许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从事多个金融市场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等。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直属各部门可依法从事投行、信托、保险等一系列金融业务;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商业银行本身不允许从事投资业务,但如果是同一集团旗下的其他独立子公司就不受此限制。

与之相对的是分业经营,各金融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下从事单一的金融市场业务,不能跨市场运行,这也是中国目前金融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混业经营的支持者通常认为,该模式能使金融体系更有效率,能发挥金融各个领域之间的协同作用,更好的为客户服务,更有效的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持,而最有争议的一点是,它能够带来业务的多元化发展,从而分散金融风险,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而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对混业经营能更有效率的观点抱有怀疑。这些质疑源自混业经营相对分业经营,前者风险不是降低了,而是增加了,美国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萧条和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似乎就是例证。

要厘清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优缺点,谁更可能成为未来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从而更适合中国?我们先从混业和分业经营的历史看起。

历史沿革

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始于美国,最著名的法案就是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美国政府认为,1929年的股市崩盘是经济大萧条的源头,而造成股市崩盘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体系的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双方领域的侵蚀,导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活动泛滥,从而引发了资本市场的崩溃,以及大量商业银行的挤兑倒闭。而后,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美国政府决定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划分开,确保商业银行避开证券业风险。

随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扩张,以及利率市场化的完成,商业银行不满足利润越来越低的传统业务,而转而向投资银行渗透。客观上,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下,由于欧洲银行业并未实施分业经营,以全能型银行的姿态与美国的银行展开竞争,美国商业银行为了保证优势地位,开始不断对国会游说。而出于同样的考量,美国政府默许了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的行为,并与次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有关条款,结束了美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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