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
银保监会官网9月29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支持银行机构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银行机构要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介绍,在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在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
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
上述负责人介绍,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包括收费权、应收租赁款、未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等方式,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
在商品和货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在供应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此外,《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企业票据、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