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享似锦科技公司自称“行业第一” 因虚假宣传被罚
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记者 钟文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乐享似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4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凹凸租车”,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了一篇标题为“您的车为您打工!凹凸为您的车保驾护航”的推文广告,其中含有“大品牌 共享汽车行业NO.1注册车辆近30万公司共计8轮融资业务覆盖城市近150个”、“收益高别克英朗月均收益约1600元、奥迪A3月均收益约3000元、奔驰C级月均收益约5500元、宝马M2月均收益约13000元”等广告宣传的文字内容。经核实后,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内容中共享汽车行业NO.1的表述是虚假的,无相关依据证实。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4万元。
天眼查网站截图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乐享似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64.0339万人民币。在企业概览中显示,凹凸租车(凹凸共享租车)是一家主打P2P个人对个人的租车服务网站,用户可以在线预约和租赁车辆,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