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集团被责令改正 作公司债发行人年报未及时披露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公司版权所有为花样年集团,主办单位为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为香港花样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公司起步于1998年,2009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港交所股份代号:01777.HK)。公司同时控股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股份代号:01778),2014年6月彩生活在港股上市,成为中国内地社区服务运营首支上市股票。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