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轻未来违法发假广告被罚 年初因传销被罚没600万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2〕00260号)。广州轻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8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16日。
公司存在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行为的违法事实。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当事人广州轻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轻未来体脂管理平台”上发布的“什么是轻未来四维一体科学减脂”中对该公司销售的普通食品“轻未来超纤维阻燃粉”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广告包含“而轻未来则是直接分解体内多余脂肪进行减脂瘦身,并能确保减重每一斤全部都是脂肪,不减体内任何营养物质”和“这些明星成分可以快速燃烧脂肪,尤其针对脂肪较容易堆积的部位如腰腹部、手臂、大腿,达到以脂燃脂的效果。说它是脂肪杀手一点都不为过”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为45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食品“轻未来超纤维阻燃粉”产品广告宣传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减肥功能。该功能是商品的主要功能,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该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18000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微信公众号“轻未来体脂管理平台”隶属于广州轻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0日,信用中国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市监处字﹝2022﹞1号)显示,广州轻未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被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共计6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