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家宝贝运营方违法被罚 违反商业特许经营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226号)显示,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对特许人未能按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为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1日罚款5000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函件,反映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规定的违法行为,故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对外开展“优家宝贝”母婴产品零售店特许经营活动。2018年4月8日,当事人通过商务部门特许经营备案。又查,当事人自备案起至案发,未在2019年、2020年、2021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官网显示,优家宝贝隶属于上海东恩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是商务部特许经营的母婴加盟连锁品牌,为孕妇和0-6岁婴幼儿提供优质产品与专业服务,是国内母婴行业智慧零售的标杆。成立九年来,优家宝贝专注于线下母婴零售领域。以“知名产品+自有品牌”、“专业服务+教育内容”,不断在品牌运营中,积极探索与实践,打造出适合中国母婴消费的服务体系。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