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晟资本及总经理刘琦收警示函 私募违规承诺最低收益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与《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前海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德晟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德晟资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刘琦作为德晟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刘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27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琦:
经查,深圳前海德晟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晟资本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德晟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你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