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六大准入门槛!互联网财产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进一步细化。
明确六大准入门槛,不得向网络平台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禁止与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合作……券商中国据获悉,银保监会财险部近日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推动财险业线上化转型。
该意见稿是今年2月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文件,主要就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定义、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等十方面征求意见,要求各财险公司于9月16日前反馈意见。
业内人士分析,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都有明确要求,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且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车险和农险以外的财险业务,非常利好网点不足的中小公司。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2011-2020年互联网保险总保费实现65%的复合增长率,中金此前预计,随着具有线上消费习惯的年轻一代成长为保险消费的主力,互联网保险经纪和代理平台将迎来较大的发展机遇,2021-2030年互联网保险将实现24%的复合增长率。
互联网财险明确六大准入门槛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去年12月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各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该办法已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此前表示,将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意见稿便是配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互联网财险业务进行规范。
意见稿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六大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
(四)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符合条件,车险和农险都不在此次意见稿所述的互联网财险业务范围内。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车险不好做,农险又太专业且依赖地方关系,根据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如果获得资格就可以做全国业务(车险和农险除外),对大部分网点少的小公司是极大利好。
不得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
经营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意见稿专门提及,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保险公司还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针对近年亏损严重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禁止与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合作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也有明确要求,应当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
(一)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二)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
(三)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落地服务方面,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或委托外部合作机构等方式,向保险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财产保险落地服务。但专业服务机构、外部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营销展业或承保等相关活动。
停止和恢复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出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经营区域内出现无法提供相关险种落地服务能力的情形时,应主动停止开展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相关险种的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规定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