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包头分行违法被罚 未审查交易单证真实性等
外汇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汇检罚字[2021]第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建设银行包头分行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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