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出台监管文件规范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建立“灰名单”制度 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中国网财经9月2日讯(记者 郭伟莹)今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据介绍,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这么大的销售队伍确实是良莠不齐,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如何提升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如何净化保险从业队伍、将不具备保险从业品质的销售人员从行业剔除出去,北京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
早在2012年8月,原北京保监局就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也就是行业俗称的“黑名单”制度)。2015年,行业协会正式印发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并运行至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中,部分保险机构将警示信息与人员招录管理相结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自律约束性不强和信息标准问题,警示信息使用中也存在机构录入积极性低和使用率不高等问题。
从《办法》来看,此次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因此,《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如何理解从“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协会原有《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各保险机构慎重录用或者不得录用进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录入标准高,影响大,造成使用受限。《办法》借鉴了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办法》强调在人员招录中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机构要综合考量招录人员的诚信背景情况,对于有过记录的人员要从严把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发现违规责任人属于系统登记人员,且保险机构在准入中未尽到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管理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阶段,《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京经营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考虑到财产险业务销售特点和制度的统一性,《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执行。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另外,《办法》注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工作合力。《办法》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五类处罚信息释义说明,明确信息登记和使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时效,提高处罚信息登记的可操作性。二是负责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优化完善配套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北京保险行业多年自律实践基础上,借鉴了原中国银监会2014年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监管经验,率先从监管制度层面推出的保险业处罚信息登记制度,将自律规范上升到监管规范,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强制力。目的就是要构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深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意识和诚信清廉金融文化,进而提升销售人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