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上海检察机关出台24项举措
据“上海检查”微信号消息,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上海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24项举措,全方位提升打击、预防、监督、治理一体化效能,大力推进办案专业化建设,以推进资本市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
严打击:坚持“同步审查”“一案双查”
2016年至今年7月底,上海检察机关受理证券期货犯罪审查逮捕案件62件102人,批准逮捕53件7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9件221人,提起公诉67件135人,其中包括首例季报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首例滥用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案等全国首例案件,并有4起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对案件特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加强总结,以提高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证券期货犯罪类型持续多样化,主体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伸到中介机构,犯罪领域呈现出跨境证券犯罪态势端倪,场外犯罪与场内犯罪出现“交织”态势,证券犯罪黑灰“产业链”已现端倪,证券市场从业人员犯罪屡禁不止等。
针对这些特点,《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在量刑方面,检察机关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推动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业禁止”的适用,切实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在打击范围方面,要着力落实证券犯罪案件和洗钱犯罪“同步审查”工作机制;穿透审查并依法加大对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追责力度,实现资本市场“追首恶”的精准打击;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严惩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进一步强化“全链条”打击,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重监督:推动与行政执法数据定期互通
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几起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件时,均发现有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失守“市场看门人”作用的问题,遂于去年通过最高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检察建议,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上海检察机关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检察院与上海证监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包括信息共享、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协作、专题调研合作和人才交流等多项长效合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进一步推动检察干部和证监干部的双向交流工作,每季度互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情况和数据,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犯罪预防宣传。
去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上海是全国首批试点的省市之一。为此,《实施方案》明确,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有效结合,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涉嫌犯罪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可以探索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规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
专业化:培养引领全国证券领域办案水平的领军人才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案件侦破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实施证券犯罪的主体大多是高智商、高学历的专业人才,反侦查能力较强;另一方面证券交易过程的电子化、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助推了证券期货犯罪的泛滥。
为此,上海检察机关大力推进证券犯罪办案专业化建设。2019年9月,市检察院融合全市检察业务精英,组建了跨检察院、跨层级的上海证券期货金融检察专业化核心团队,直接办理和指导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析研究金融市场运行和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起草涉新型证券期货案件规范性文件,促进办案规范统一,并加强法治宣传,为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解读法律政策,为中小投资者普及风险防范意识及法律意识。去年11月,最高检设在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揭牌成立,围绕打造一支专业办案团队、构建一个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培养一支理论研究团队、建设一个外脑咨询专家库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办案基地职能,加强对上海办理证券犯罪经验总结,为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犯罪、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有力支撑,护航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支持各分院和基层检察院依据各院实际情况设立分工更加精细的专业化办案组,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的全方位体系,培养一批在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办案领域有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同时,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职能优势,由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集中管辖本市涉科创板证券犯罪案件,履行涉科创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三分院与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创新,依法保障涉科创板各类市场主体向检察机关申请诉讼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