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食品抽检不合格 陕西永辉超市半年来频频被通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闫冬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通告称对11大类食品44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大类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违规使用禁用物质、兽药残留超限值和违规使用禁用兽药、质量不达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其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家分公司销售的食品均上了“黑榜”。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通告显示,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西长安街分公司销售的广顺散养乌鸡,1批次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磺胺类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摄入磺胺类(总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甲氧苄啶为一种广谱抗菌药,常与磺胺类药物一起使用,因此也被称为“磺胺增效剂”。长期食用甲氧苄啶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皮疹、头痛等症状,还可能造成肝肾损害。
另外,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汉中西新街分公司销售的冰翅根(食品细类:鸡肉),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挥发性盐基氮是动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细菌的作用,在腐败过程中,使蛋白质分解而产生的氨以及胺类等碱性含氮物质。挥发性盐基氮与动物性食品腐败变质有关,是食品鲜度的主要指标,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坏的越多,使食品营养价值受到影响。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可能是食品运输时间过长、温度过高、保存不当所致。
近半年来因所售食品不合格被5次通报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发现,除了上述两批次不合格被通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近半年来因所售食品不合格已经有5次被通报。
今年5月,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9期)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纺渭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结果:1.34mg/kg,标准值:≤0.2mg/kg)。
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月,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销售的玉米面,1批次玉米赤霉烯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用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如恶心、发冷、头痛等。
2月,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旺通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花椒手工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样品,被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西安海关技术中心。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一般情况下,酸价超标的薯类和膨化食品,消费者在食用过程中能辨别出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1月,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1号中,在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分公司抽检的友加牌200克/袋友加五香蒸肉粉(肉类调理预拌粉)(生产日期:2019-12-19),经检验钠项目结果为1160mg/100g,标准规定为:≤120%标示值(标示值为690mg/100g),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另外,2020年12月,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等75批次,合格71批次,不合格4批次。其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豇豆,克百威检出值0.066mg/kg,标准要求≤0.02mg/kg。
曾因销售不合格产品一年内两次被处罚
据企查查,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2012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林小昌。
通过企查查还可以看到,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还曾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相关部门处罚。
2016年5月,该公司因销售不合格服装被原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9912元并责令停止销售。
2016年1月,该公司因销售不合格床上用品被原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3816元,没收违法所得792元,并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来源:企查查
对于近半年来陕西永辉超市所售食品为何频繁出现在市场监管部门抽检通报的不合格名单中,本网也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该人士表示,多次被曝出所售食品抽检出不合格,说明该公司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方面还有待加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保证好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让消费者信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