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新政:灵活就业人员将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3月30日,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在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定的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可按规定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外,在制度施行两年内,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并且未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可以按照0.5%的年利率再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其与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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