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发改委再发文力促一般工商业电价降10%
事件:
近日,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针对8项降电价措施实施后仍无法达到降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省份,再部署3项措施,本次3项措施提出的降电价空间均来自省级电网公司收入,主要为输配电定价机制带来的“超额收益”:
(1)省电网经营区域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省电网经营区域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3)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轮输配电监管周期统筹平衡。个别省份加大清理和规范转供电。
点评:
降价空间来自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带来的“超额收益”,不影响发电端电价
输配电价的定价机制是与预测电量紧密相关的。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
其中,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量,参考历史电量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根据上述定价原理,在准许收入确定的情况下,只要实际电量增速超过预测值,就相当于输配电价确定时低估了输配电量,造成计算得到的输配电价相对偏高,由此产生超额收益,也就是本次降价要求中所指出的“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和“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
近两年我国用电增速明显高于历史增速,输配电价定价机制大概率会为电网企业带来超额收益,本次发改委提出的降价要求,即针对“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超额收益”。
此次发改委降电价政策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发电侧和售电侧的利益要趋向平衡,这个政策给了各级政府部门明确的依据,通过电网端的让利来进一步推进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10%的目标,发电端电价下调概率不大。
经初步估算,输配电价定价时对于电量增速的低估,将为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下调提供可观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