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
为了深入持续落实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要求,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核实各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逐步退出,指导自然保护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广西国土资源厅指出,各地要对属地范围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名单进一步核实排查,对新发现的保护区内矿业权及时纳入处置名单,经核实不在保护区的矿业权应调出名单,依法处置。对尚未确界的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及时跟踪,待自然保护区范围批复后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准确核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的情况,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广西国土资源厅强调,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效期届满的,登记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有效期未满的,通知矿业权人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组织编制矿业权退出方案并报矿业权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依照退出方案作出关停决定。同时,应通知矿业权人自矿山关闭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证注销手续。
广西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要指导督促矿业权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对历史遗留矿山,采矿权已灭失不能落实责任主体的,要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提出意见。
该厅强调,对已明确关闭退出的矿业权,原登记机关应主动服务,指导矿业权人做好矿业权证注销申请工作,简化注销手续和申请材料。对于矿业权与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可通过缩减矿权面积予以避让保护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矿业权人及时向原登记审批机关申请矿业权变更登记。登记审批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充分征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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