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5月起施行
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天津海事局牵头起草的《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项规定的发布出台,有效填补了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地方立法的空白,健全了天津市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制度体系,对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港口环境,保护天津海域环境意义重大。
天津港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国际港口,是天津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达到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近1506万标准箱,船舶进出港约22万艘次。港口在带动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保护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航运和港口的迅猛发展,给原本拥挤的天津港水域带来越来越大的船舶污染风险,船舶的大型化更是造成海上重大污染的潜在因素。”天津海事局副局长程俊康介绍说,《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天津市“美丽天津”建设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天津“碧海蓝天”的重要保障。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天津在防治船舶污染立法领域的空白。据悉,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国家海洋战略的逐步实施,部分沿海省市陆续出台了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地方立法,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市地方法规和制度体系,凸显了地方立法在地域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程俊康表示。
《规定》共六章二十七条,突出了天津区域特色和管理实际,确定了防治船舶污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并在国内地方立法中首次设立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程俊康介绍说,《规定》立足地方,突出特色。结合天津辖区实际,将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天津模式”建设的成功经验纳入该规定,“联防联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为快速实现“政府主导、海事组织、企业运营、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新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规定》还符合实际,易于落实。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发挥行业自律、推动创新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天津海事局将秉承让“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宗旨,积极贯彻实施好《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为实现“碧海蓝天、绿色航运”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