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扩大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
通知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通知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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