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家纺城IPO:超六成盈利来自非经常损益建楼卖房成常态
在安正时尚上市半年多后,浙江海宁有望迎来又一家A股上市公司。
8月14日晚间,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家纺城”)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深交所上市,所募资金将用于老市场改造升级和“布艺之窗”电商服务平台项目。
2016年超六成净利润来自非经常性损益
公开资料显示,海宁家纺城的主营业务是布艺专业市场的经营和管理,成立时间是2012年8月。不过,这家成立时间仅5年的公司,业绩表现却颇为惊艳。据其披露,2017年上半年,海宁家纺城实现营业收入7433.84万元,同期净利润2941.81万元;2014-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910.04万元、12610.67万元和14076.4万元,同期净利润为3111.83万元、6112.57万元和11165.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海宁家纺城的净利润并非由主营业务所贡献。招股书显示,2014-2016年及2017上半年,海宁家纺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469.56万元、2343.94万元、7074.26万元及369.4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09%、38.35%、63.36%及12.56%。
一边出售房产一边建新楼
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海宁家纺城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自于政府补助和处置国贸商务楼部分产生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据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及2017上半年,海宁家纺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459.52万元、3183.41万元、1842.28万元和313.71万元;另外,2016年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7578.62万元,也就是说,海宁家纺城2016年1.12亿元的净利润中,有超过一半的金额是由于非流动资产处置来贡献的。
值得注意的是,海宁家纺城在招股书中提到还将继续出售房产,包括7.5万平方米的科技产业园项目以及剩余约1.27万平方米的国贸中心项目。有市场人士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有点搞不清楚海宁家纺城到底是经营布艺市场的,还是卖房子的。”值得一提的是,国贸中心2017年上半年的市场租赁及管理收入为4283.26万元,2014-2016年为2578.84万元、7173.06万元和8239.46万元。
在出售房产的同时,海宁家纺城还在加紧老市场的改造升级,其中包括增加新的建筑。据招股书披露,海宁家纺城本次IPO计划募集资金2.5亿元,其中2.28亿元投向老市场改造项目,具体建设内容是拟建两栋建筑(1号楼和2号楼),建筑面积拟由2.29万平米增加到7.73万平米,商铺数量拟由868个增加到1272个,拟新增展厅343个,并增加部分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海宁家纺城还打算将2119万元IPO募集资金投向“布艺之窗”电商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建成后,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代理进出口报关及提供国外订单佣金收入、样品展示收入、广告宣传推广收入、品牌摊位费收入及会员费收入。据海宁家纺城测算,该项目投产后财务净现值(税后为1481.37万元,年均净利润856.78万元,项目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5.28%,税后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5.37年。
资产负债率远超行业平均值
在海宁家纺城批量“卖房”的背后,是公司负债水平的居高不下。截至2017年6月30日,海宁家纺城的负债总额为7.73亿元,合并报表下的资产负债率68.0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为1.11倍;2014-2016年公司资产负债率为82.14%、78.53%和71.2%,而可比公司的同期平均值为52.9%、52.8%和42.43%。
不过,负债水平的高企并未影响海宁家纺城对股东们的回报。2015年9月,海宁家纺城决定以送红股形式增发2000万股,每股1元,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2亿元;2016年3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以,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合计派现1200万元。
未将第一大股东宏达控股认定为控股股东
中国网财经记者还注意到,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海宁家纺城的第一大股东是宏达控股集团,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4200万股,持股比例35%;还能供销社、产业基地公司分别位列公司的第二和第三大公司,持股比例25%和22.5%。值得一提的是,宏达控股集团是A股上市公司宏达新材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然而,海宁家纺城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宏达控股集团,而是由产业基地公司和海宁供销社共同控制,双方合计持股47.50%,其中产业基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村管委会;而持股35%的宏达控股集团和持股5.76%的亿众投资,仅被海宁家纺城在招股书中描述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值得一提的是,宏达控股这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其锁定期承诺期限为36个月,而亿众投资仅有12个月。
证监会发审委曾反馈意见中指出,“请海宁家纺城进一步说明未将宏达控股集团认定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和合理性及宏达控股集团的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