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从环保部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环保部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和整合,制定了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关于核辐射与电磁辐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科函〔2008〕10号)同时废止。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2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23日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 测类标准(包括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环境 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环境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类标准和环境管理规 范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 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照《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 规范》(HJ/T 173)的规定执行。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标准以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制修订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司、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六)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七)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八)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对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进行技术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十二)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行政审查包括司务会、部长专题会和部常务会审查;其他标准行政审查主要为司务会审查,若为重大标准应经部长专题会审查;
(十三)标准批准(编号)、发布;
(十四)标准正式文本出版;
(十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
(十六)标准编制人员工作证书发放;
(十七)标准的宣传、培训。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1。
第六条 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外,对于 环境管理工作中急需的其他标准,在材料齐备、体例格式及表述规范、与现有标准体系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由归口业务司提交科技标 准司,报主管标准的部领导批准后,可直接从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 环节开始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科技标准司作为环境保护部标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
(一)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调性;
(二)会同归口业务司制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 项目计划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三)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必要时参加项目开题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查会等;
(四)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并负责提请部常务会审查;
(五)办理标准批准(编号)、发布、文件归档、工作证书发放 事宜;
(六)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七)会同归口业务司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与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协调事宜,办理世界贸易组 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事宜等。
第八条 归口业务司(含科技标准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在 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组织提出项目计划内容;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
(三)主持项目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负责办理 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四)与科技标准司共同组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主持其他标准的送审稿技术审查会;
(五)组织标准的司务会审查,负责提请部长专题会审查;在环 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部常务会审查时负责汇报标准编制过程及技术内容;
(六)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标准的宣传;
(七)负责标准交付出版事宜,向科技标准司移交标准归档文件 材料;
(八)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九)负责标准咨询、解释工作。 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标准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负责,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交核设施安 全监管司汇总、审核、报批后,会签科技标准司办理标准发布事宜。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主要的标准管理技术 支持单位,其职责为:
(一)开展标准科学研究,跟踪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进展,提出 标准制修订建议;
(二)在项目技术管理中,维护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协 调性,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任务合同书提出管理建议;
(三)对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 明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负责开题论证会、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送审稿技术审 查会的筹备工作;
(五)负责维护、更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协助 归口业务司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六)协助办理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事宜;
(七)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
(八)负责评估项目审查机制及专家工作情况,提出项目管理建议。其他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的职责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需要,按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合同书的要求,为项 目开展创造有利条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任务;
(二)对标准编制组拟提交的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 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正式行文报送归口业务司,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三)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项目经费,并配合相关审 计及经费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继续承担项目任务,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或计划任务时,应及时向归口业务司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计划的实施主体,其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 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提出的意见;
(四)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五)配合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 的实施评估工作;
(六)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有关标准的工作会、培训会和研讨 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出版单位,标准出版单位 的职责为:
(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各类标准;
(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 辑、制作工作;
(三)在项目承担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 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 需要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 的执法和管理手段;
(四)具备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工作周期内 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提出的项目。
第十四条 归口业务司提出项目计划建议(见附2),科技标准 司经筛选、查重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若归口业务 司对初步方案存有重大异议,科技标准司应报请部长专题会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科技标准司统一发文公布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征 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用自愿申报(见附3)、专家评审、 行政审批的方式确定。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 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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