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发展瓶颈待破:政府如何平衡购买者和监管者身份?
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又是PPP政策制定者、合同履约的监管者,这让社会资本方有不少担忧。
“参与PPP模式的投资者会担心,政府会不会和我平等的交易下去?会不会找个茬儿让我出局或者不履约?当然,政府如果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可能会出现此前发生过社会资本方把项目做得很糟糕,最后政府收拾残局。”
近日,在由济邦咨询主办的2016第五届PPP全国高校论文竞赛颁奖礼暨PPP专题研讨会上,济邦咨询董事长张燎抛出这一话题,即政府如何兼容购买者和监管者双重角色。
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认为,因为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复杂,因此讨论这一话题不能简单化、符号化和概念化。由于各种不同资源的组合方式不一样,政府作为购买者角色也不一样,相应监管角色也不一样。
上海城投集团战略部高级主管王强也赞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PPP项目中政府和企业清晰地定位。在纯粹政府付费的项目中,政府的监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做,手不能乱伸。在使用者付费的项目中,政府应该在投资者、市场和老百姓之间做好一个调节者,监管侧重于政府协调,不能单一地按照合同来监管。
李开孟认为,在PPP监管中,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PPP对于传统的投融资体制而言是创新的产物,政府部门在新的框架运作下如何协调配合很关键。一些地方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自追求部门利益,那就既做不好监管者也做不好购买者。所以政府一定要明确职责,协同推进。”李开孟称。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认为,在PPP监管中政府除了按照法规来监管外,很重要一点是一定要注重监管的透明,建立一套公众参与的制度,让公众全程参与到PPP项目在立项、建设和运营,让媒体参与监管。
“政府监管也要注重激发企业积极性。如果政府把项目所有的设计都做死了,企业再去优化设计,降低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就没有余地,不能发挥投资者创造性。府监管的方式有准入监管,价格监管,服务和安全监管,普遍服务监管,财务监管等,针对不同的项目监管方式应该有所侧重。比如对于提供同样产量和质量服务的项目,价格监管最有效,价格最低就是效率最高。但对于像学校、养老院这类产出很难量化的项目,如果完全以价格来监管,那很可能会在质量上出问题。”王守清称。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项目官员肖光睿认为,中国把PPP模式作为提升公共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这对地方政府能力建设有很高要求。而政府要实现公共治理能力提升,就需要PPP立法和政策制度的完善和规范,需要加大力度推动PPP信息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