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随着产量的持续增加,9月份以后贵州地区电煤供应持续偏紧。进入冬季,水电发力减少,火电压力增加,电煤需求继续增长,为保证当地电煤供应,贵州省政府多次召开电煤保障工作会议,积极采取措施来保证电煤供应。据了解,从10月份开始,随着先进产能的放开,贵州省部分企业开始增大产量,11月21日,贵州省办公厅文件表示,加大省内煤矿的复产,并将复产日期延至2017年3月31日。产能释放受各方面因素制约,效果并不理想,省内电煤供应偏紧局面依然持续。
从贵州地区煤矿了解到,为了保证当地电厂电煤用量,省内煤矿资源限制出省,大部分供应当地电厂,并且供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业内人士表示,就这样一直保供应,电厂的存煤都不多,如果放开市场,当地价格肯定会出现大幅上涨。据了解,目前贵州电煤价格已经远低于市场价,需求增速较快,确保今冬明春电煤有序供应,后续任务依然艰巨。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炭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切实提高煤炭产量
(一)精准做好生产调度指挥工作。省能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建立全省煤炭生产供应指挥调度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 向到底,精准调度”的要求,将所有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复工复产煤矿纳入统计调度范围,实行“曰调度、日分析、日通报”。要设立煤炭生产调度指挥办公室,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
(二)分解细化产量目标任务。省能源局要按照全省煤炭需求,将电煤保供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市(州),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细化分解到煤炭企业。
(三)促进产能安全有序释放。省能源局要加快对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煤矿产能认定工作,合格一处、认定一处,及时有效增加产能。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一个釆(盘)区内同一煤层的 一翼只能布置1个釆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釆或者多煤层开釆的,该釆(盘)区可布置2个釆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规定。省能源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于11月20日前逐一明确中央在黔企业、省外在黔国有企业停产煤矿的复产时间。对未按时复工复产的,要对相关煤矿企业已配置的资源进行调整。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煤矿证照手续办理联动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煤矿证照手续等问题。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丼,在2017年3月31曰前均可按330天工 作曰制度组织生产。
(四)科学指导煤矿复工复产达产。省能源局要督促指导有关市(州)及县(市、区、特区),于11月20日前制定煤矿复工复产时间表、路线图;要于11月20曰前指导市(州)、县(市、 区、特区)逐一排定煤矿生产作业计划,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30万吨产能以上煤矿和即将进入联合试运转煤矿的指导帮扶。
二、加大电煤保障力度
(五)强化电煤保障统筹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牵头做好电煤调度调配工作,并视情况及时下达调度指令;要督促发电企业按照进煤计划落实电煤釆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发电计划与电煤挂钩奖惩机制;要协调铁路部门安排装运计划,保障入省电煤运力;要于12月20曰前研究制定今冬明春电煤应急保障预案,制定紧急状态时煤炭征用方案;要于2017年3月31日前牵头建立完善电煤供应保障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大对煤炭运输主要道路的养护维修力度,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省公安厅要对电煤运输车辆实行“一卡通”制度,规范超限超载执法,严禁封关或变相封关,确保电煤有序流通。贵州电网公司要做好调度服务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和瓦斯发电消纳政策。
(六)强化电厂采购主体责任。各发电企业要按照签订的责任书,于11月20曰前制定采购保障方案;要拓宽进煤渠道和扩大电煤采购范围,及时调整采购价格,落实采购资金,要釆用现金结账或提供贴现方式足额支付煤炭货款,要于11月25日前结清尚未结清的购煤款。各发电企业控股或参股的煤矿要确保于12 月底前复产,自身不具备复产能力的须釆取托管方式复工复产。
(七)推动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要督促发电企业,于12月10日前根据明年发电计划, 按不低于50%电煤需求量与煤炭企业签订一年期釆购合同。电煤价格可执行各市(州)政府提出的区域指导价。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八)加大电煤保障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市两级阶段性电煤保供资金奖励政策。省财政安排10亿元用于当前煤炭生产供应保障奖补。省能源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11月20日前研究制定奖补方案,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煤矿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改善安全装备、扩大生产及解决影响煤矿生产的突出问题。省能源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12月20日前,研究制定对煤炭保供贡献突出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强化信贷资金落实。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要于11月20日前将“政金企”专项贷款落实到位。省能源局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于11月20日前,制定复工复产煤矿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方案。省政府金融办要督促有关金融机 构加快发放“政金企”专项贷款,并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四、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十)市(州)人民政府责任。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将与省政府签订的煤炭生产供应保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 (市、区、特区),统筹辖区内煤炭生产供应保障工作,不折不扣 执行省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调度指令,优先保障跨区调剂任务,优先保障电厂用煤;要按要求下拨省、市有关奖补、奖励资金,并11月20曰起按旬报告发放情况;建立市(州)领导联系煤炭企业制度,深入到一线和现场,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等,研究解决影响煤矿生产的各类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曰报送工作情况。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责任。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煤炭生产供应保障工作,要按要求下拨省、市有关奖补、奖励资金,并从11月20日起按旬报告发放情 况。要在县级领导干部安全包保制的基础上,增加煤炭生产包保、 复工复产包保、问题解决包保工作要求,实行“四位一体”包保, 并于11月20曰前上报省能源局备案。要建立县级领导干部联系煤炭企业制度,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煤矿生产的各类问题。要对辖区所有停建、停产、生产矿丼逐一进行排查,落实复工复产达产时限和产量任务,并指导具备开釆条件、不具备复工复产能力煤矿企业釆取托管方式复工复产,重点指导30万吨及以上煤矿复产达产。
五、强化安全生产
(十二)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贵州煤监局,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 谁签字、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煤矿,要优化复产验收程序、加快验收审批流程。
(十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省安全监管局要实施关口前推、重心下移,以安全保生产、以安全促产量。督促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指导帮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挥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能,现场帮助指导煤矿排查安全隐患。
六、严肃督查问责追责
(十四)加强督查考核。省能源局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定期检查各地工作情况,要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问责。
(十五)建立信息联通渠道。省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咨询服务热线,及时汇总收集各类影响煤炭生产供应保障的信息,做好下情上报。省煤电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0851-86820254;省煤炭生产调度指挥办公室(省能源局),0851-86891328、86891780;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监 管局)0851-868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