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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

2016-09-27 11:29:00

 

来源: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限制开发区域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目录》对应两个主体功能区编列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两部分条目,分别适用于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其中涉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本)

说明

一、适用范围

限制开发区域包括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要求,《目录》对应两个主体功能区编列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两部分条目,分别适用于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

在限制开发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准入等产业政策的同时,须执行本《目录》。经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与使用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性和禁止性两类。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禁止类是指不允许固定资产投资或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

相关市场准入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投资主管等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对须履行项目审批法定程序的限制类项目,限制开发区域根据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属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除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自治区产业准入条件外,还需征求同级主体功能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属于国家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对禁止类项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各级政府市场准入和投资等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事项

为规范适用和避免歧义,《目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项目产业分类,产业项目条目所标注的数字系行业分类代码。

在限制开发区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项目,属于本《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再在本《目录》中单列;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项目,以及非淘汰落后产能置换或者非优化产业布局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投资。

对未列入《目录》的产业准入及项目投资管理,仍按相关现行规定执行。

限制开发区域内的点状开发城镇,比照重点开发区域享受相关政策。

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归口职责分工,负责《目录》适用中的解释工作。

本《目录》为2016年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一部分 适用于农产品主产区目录

第一类 限制类

一、 农林牧业

狩猎和捕捉动物(0330)

二、采矿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07),有色金属开采(09,含联选),非金属矿联采联选(10),其他采矿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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