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办法出台 备案制“宽进严管”规范P2P行业发展
网贷监管办法正式出台,蓬勃发展了四五年的新兴行业,将彻底结束“三无”(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局面,“宽进严管”的监管思路下,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也是2015年12月网贷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终版本。
针对上述《办法》,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做了详细解读,并回答了媒体提问。从监管思路来看,“双负责”、“宽进严管”成为主基调。
行业发展“快、偏、乱”
银监会介绍称,从2011年开始慢慢繁荣的网贷行业,近几年发展呈现“快、偏、乱”的现象。近几年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上,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一些平台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双负责”原则
无序且爆发式的发展,让网贷行业成为“烫手山芋”,由谁监管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办法》则明确了“双负责”的原则。具体而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李均峰进一步解释称,在主要监管主体上,《办法》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则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在他看来,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网络借贷,并不是一家监管部门、一个监管主体就能包打天下,必须实行协同的监管,从某些意义上来讲,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四个中央部门,都是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之一。
他还建议道,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一是必须实行信息共享;二是对机构的风险预警提示、负面清单提示上要形成联合行动;三是对重点机构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新增借款额度上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区别是,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这项新规,李均峰解释称,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网贷平台定位的需要。网贷平台的定位,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那部分人的金融需求,这部分需求是小额的;此外,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也只能解决小额融资,成千万上亿的大额融资,仍需要实地尽调来做风险控制。
李均峰举例称,从国际惯例来看,英美等国的网络借贷,也都是定位为小额。如美国有的网贷机构,对自然人的借款上限是5万美元,企业的借款上限是30万美元。
李均峰介绍,从他们的调研情况来看,2400多家网贷平台中,多数风险控制比较好,经营正常的,都是做小额贷款;做大额业务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以及资金池。此外,多数大额的资产都是通过线下手段来收集客户,只是传统银行干的业务换了一个名称,并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他强调称。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告诉腾讯财经,根据他们初步统计,目前自然人借款超过20万元的平台的待还余额,占全行业五成以上。这意味着,限额规定将对大部分平台造成一定影响。
李均峰还提到,目前的限额监管是暂行办法,不排除在下一步,根据实践和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观察和探索。此外,《办法》也给了平台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让平台有一个整改、逐步回归的过程。
备案制“宽进严管”
李均峰介绍称,《办法》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同时,还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希望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对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负面清单包含了十三条规定,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自融、期限拆分、承诺保本保息等12条禁止之外,还新增了一条: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据了解,备案制下,对平台没有资本金的限制,也没有高管人员和股东的限制,但是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和手续。例如,需获得工信部们的电信许可证,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的合同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而不是其他机构。据李均峰透露,监管层正在制定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其目标是希望资金存管者和委托者实现互利共赢。
李均峰还介绍了监管层下一步的工作,在《办法》出台之后,监管层将抓紧制定并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监管层正在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等。“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