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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伯康谈:PPP二级市场交易难以火起来

2016-08-23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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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这两天PPP二级市场要火的传闻不断,仔细想来,真又担心别和以往的产权市场兴起一样,走上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境地。因为PPP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它的经济属性也特别复杂。交易对象不仅涉及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产权、还有项目公司的股权,甚至涉及到无法通过经济价值衡量的社会服务理念和市场运营能力,抑或兼而有之。往往具有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因素间交叉和渗透的买卖行为,有时是无法通过简单一桩交易完成的。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的是PPP项目,甚至最终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本人的寡见是,PPP二级市场要火,最终也逃不出高调推出,惨淡收场的境地。

一、现有的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平台,可为PPP项目退出提供众多的交易平台和帮助。大家知道,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有省、市、县级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近300家。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中也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这为PPP项目参与方的正常退出,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因此未来PPP项目会更多的依托地方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果像现在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一样能够正常运行,已属不易。这是很难形成PPP二级市场热的因素之一。

二、PPP二级市场越火,说明PPP项目公司原股东的变动性越大,原项目合作方的退出、转让行为越频繁,而这决对不是地方政府想要看到的。正如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5〕9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健全退出机制”一节提出的,仅针对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者项目终止等情形下,政府方可采取临时接管或移交的退出安排。又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也提出,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内容外,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的相应内容,进行规范退出。而对于一般性的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和退出,从地方政府角度看,不利于项目合作全周期的利益安排,也是不太倡导和鼓励的。

三、交易的标的单一但是交易过程牵涉问题多。PPP二级市场是为PPP项目公司的产权、股权或者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提供交易服务的自由对接平台。而由于当前PPP操作中存在的如政府预算、税收安排、融资支持、价格体系等配套政策不完善,以及对于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安排上,仅仅偏重于非正常状态下的临时措施而非灵活退出,因此在预先的PPP合同条款上无论出于PPP项目的特殊性,还是未来项目的持续运营要求,都难以对PPP项目的交易行为作出灵活的安排,以方便成交。或者因为涉及股权转让或者社会资本方发生变更时,一般都需要得到政府方审批同意,这些都为PPP项目的正常转让和股权的灵活处置带来了困难。此外从政府方来讲,采用PPP模式是希望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与社会资本合作,获得政府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如政府方简单的将PPP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等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那么一定很难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反之,如果政府希望通过价格和服务等全方位的条件进行抉择,优选PPP项目的受让方,那么它最需要的是经过一套完整的采购过程而非采取单一的市场交易行为来完成。

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采用 PPP模式中,PPP项目的目标多样性和结构复杂性,导致了PPP项目在二级市场的转让也会面临与一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转让不一样的结果。这也极大的增加了PPP二级市场火不起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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