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不服被罚 将证监会推上被告席获胜诉
在证监会维持原有决定的16天后,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在近一年的审理中,风神股份和河南证监局、证监会围绕着10多个处罚焦点进行了争论。
证监机构的处罚决断有时也会峰回路转。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日前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3月份遭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风神股份在起诉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一案中胜诉。
风神股份被罚起于去年3月6日。彼时,河南证监局对风神股份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做出处罚决定,原因和风神股份被其认定的多宗违规行为有关。
彼时河南证监局称查明,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报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进而虚减利润759.31万元。而在2012年,风神股份再次出现上述问题,再次虚减利润2212.47万元,此外风神股份2012年虚增主营收入1.28亿元,虚增主营成本1.03亿元,从而实现虚增利润2002.32万元。
对此,河南证监局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风神股份也曾申请行政复议,但去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这也是证监会一同被列上被告席的原因之一。
该事件看似已经终结,然而风神股份却对这一处罚提出异议——在证监会维持原有决定的16天后,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
在近一年的审理中,风神股份和河南证监局、证监会围绕着10多个处罚焦点进行了争论。
对于上述证监局提出的入账金额与实际不符问题和虚增利润等问题,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等业务均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河南证监局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业务金额不属于不存在的事实”,而该情形更适用于“重大遗漏司法解释”的含义;此外,法院认为河南证监局认定的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带来的虚减利润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
此外法院还审理认为,河南证监局在处罚中认定的“对投资者投资判断产生了实质影响”也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
最终,法院于6月24日宣布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败诉,其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证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此外50元诉讼费由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负担。
国内证券市场历史上,监管机构因行政处罚异议被起诉确实曾有出现,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曾发生在2013年光大“乌龙指事件”后,彼时“乌龙指事件”主角杨建波曾状告证监会试图推翻原有的行政处罚裁定,但最终二审后仍然以败诉告终;而被罚主体能够在行政诉讼中胜监管部门的案例,目前较为罕见。
风神股份是一家河南当地企业,总部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而审理该案的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被诉对象也包含了河南省证监局,而在本案辩论中,风神股份是否应由河南证监局管辖也成为焦点之一,虽然法院判决证监局及证监会败诉,但仍然认为由“河南证监局”来立案查处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