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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行业迎来新规

时间:2022-08-09 13:04:25

 

来源:华夏时报

时隔18年,保险资管行业迎来新规。

8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下称《保险资管规定》),进一步强化保险资管公司监管,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设计、经营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规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管规定》的发布将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更加规范、严谨,能够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安全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道。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保险资管暂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

但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时隔18年后,为强化保险资管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保险资管规定》。

对比来看,此次《保险资管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境内外股东拥有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

实际上,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已由过去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逐渐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目前,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已经可达到100%,银保监会也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准入条件要求。如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股东也拥有了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参与行业发展,将进一步提升保险资管的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李文中亦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是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需要,真正让外资公司享受国民待遇,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体现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信心与决心。”

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独立性

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此次《保险资管规定》新增了公司治理专门章节,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保险资管规定》还呼应了“资管新规”相关文件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

对此,李文中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资管通道业务一直是金融市场上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监管政策的差异和相互之间资产负债结构差异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规避监管要求,从中获取收益的一种业务。但此类业务也容易隐藏金融风险。

在李文中看来,禁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一方面能够防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风险积累,另一方面更是防范金融业风险累积与扩散的需要。该规则实施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通道业务,降低其经营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进一步解释称,通道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在通道业务中,由委托人确定投资标的,并承担实质风险,受托人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收取通道费。比如在银行通道业务中,有时也借助保险资管公司作为通道。通常由银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作,将理财资金投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另外,银行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或直接委托投资,将资金以定期或协议类存款方式存入另一家银行,使同业存款转变为一般性存款,以扩大资金来源和贷款规模。

不过,监管部门早已限制通道业务。根据原保监会2016年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委托方确定、投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各类业务均属于通道业务,该文同时要求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相关通道业务进行清理及合规化。“《保险资管规定》重申了过去的监管政策。因为过去已经开始清理,所以对保险资管公司目前经营的影响相对有限。”朱俊生说道。

《保险资管规定》还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在当前整个金融行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应有要求。保险资金,特别是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时对安全性的要求比其他类型资金通常更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受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的投资运用,因此更需要对其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就是为了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突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李文中说道。

为了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独立性、市场化和专业化,《保险资管规定》还扩大了经营范围和受托资金范围,同时取消对管理费率的要求。具体来看,《保险资管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资金范围除保险资金外,新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年金等;可经营业务范围除保险资管产品外,新增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投资服务。此外,资产管理费率的确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取消原本由监管制定管理费率的规定。

引导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本次《保险资管规定》在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方面,也进行了多方明确。

在机构定位上,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在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上,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保险资管规定》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保险资管规定》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24.4万亿元,资金量持续健康增长,上半年,新登记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383只,仅6月份新登记产品达97只。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保险资管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朱俊生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新规完善了保险资管公司监管制度,对激发保险资管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市场化及专业化运作水平有促进作用,长期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能力。新规出台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公司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推动保险机构在投资端加强专业化的长期运营,可以助力负债端的业务转型。同时,新规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发挥资金长期优势,也有助于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长期稳健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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