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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浙江被罚 非洁净转让债权资产以掩盖风险等

时间:2022-07-27 17:26: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存在非洁净转让债权资产以掩盖风险、未如实反映债权资产公允价值的违法违规事实,娄国海对前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对娄国海警告。

银保监会2017年4月5日发布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经审核,核准娄国海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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