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液奶茶”有违食品安全伦理 存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原标题:“洗衣液奶茶”有违食品安全伦理
继“香菜奶茶”“折耳根奶茶”等成为网红饮品后,一款洗衣液瓶造型的奶茶最近接棒走红网络。有人觉得新奇,向周围朋友推荐;也有网友质疑,这种造型的奶茶会不会误导孩子,增加儿童误食家中洗衣液的风险。据报道,这款“洗衣液奶茶”最早火爆于南京,是一家名为南椰里的餐饮店推出的泰式奶茶产品,此后在重庆、广东等地也有类似外形的奶茶产品出现。(5月16日《成都商报》)
长着一副洗衣液的外表,却拥有一颗奶茶的“心”。一些商家把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种产品糅合到一起,看似是一种别出心裁的另类创新,实则为生拉硬拽的违和拼凑。尽管“洗衣液奶茶”在市场上赚足了眼球和流量,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合法性、合理性获得了认可。严格地说,“洗衣液奶茶”并不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标识的法律规则,有违食品安全伦理和市场伦理,存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洗衣液是日化产品,奶茶是直接入口的食品,给奶茶穿上洗衣液的外衣,属于跨界包装,违背了食品包装的基本常识和逻辑。这样的包装设计可能会让一些消费者感觉新鲜,产生购买欲望,也会让一些消费者感觉别扭,避而远之。“洗衣液奶茶”还可能会对一些儿童形成误导,引发儿童误食洗衣液的风险。虽然一些商家表示,目前还未收到任何针对“洗衣液奶茶”的投诉,也未听说有小孩发生误食洗衣液的情况,但暂时“无事”不等于绝对安全,不等于没有风险。
食品安全无小事,对任何食品安全风险都该依法依规从严考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与之相对应的是,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食品标识标注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洗衣液奶茶”与洗衣液的包装外形高度近似,容易引发一些消费者的混淆。
实际上,之前一些地方曾发生过消费者误喝用空饮料瓶盛装的农药或其他有毒有害液体事件。如果“洗衣液奶茶”与洗衣液被混放到一起,或者有人用喝空的“洗衣液奶茶”包装瓶又盛放了其他非食用液体,就不能排除人们误食的风险。商家把奶茶包装成日化产品的模样,且未在奶茶的包装上添加用于区分二者的醒目警示标志,做出相关说明,就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法律义务,一旦发生误食等问题,商家需承担法律责任。
创新食品的外观、包装是正常的营销现象,也是企业挖掘消费潜力、拓展市场空间的必要手段,但食品的外观或包装有边界,有准则,也有安全伦理,企业创新设计食品的外观或包装不能任性,而是应该掌握合法合理的尺度,应该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
商家一味追求流量,随意地给食品穿上诸如“洗衣液”之类的奇装异服,只能起到哗众取宠的短期效应,难以打造长红产品,且产品包装暗含风险,很可能对商家的发展形成反噬。只有严守食品安全伦理底线,按照法律和食品安全逻辑进行产品包装或外观创新,才能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增强企业产品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