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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诉小放牛案胜诉 用赔偿金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

时间:2022-05-13 19:26:48

 

来源:中国网财经

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推文显示,“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据悉,该案审判时间恰好是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获悉宣判结果后,海底捞方面表示将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推动成立“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为餐饮企业提供市场价值与赔偿款相当的知识产权公益服务。

近年来,餐饮领域知识产权案件频发,此前两“茶”之争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舆论关注。对于此类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上就明确表示,要对傍名牌等行为予以制裁。

餐饮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海底捞发起帮扶计划

因为海底捞的知名度,这起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曾引发舆论关注。

在宣判结果公布后,“京法网事”发布法官提示指出,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海底捞方面回应表示,感谢法院公正裁判,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海底捞将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计划为1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为200家小微和创业餐饮企业提供200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为300家小微或创业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为100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的帮扶。

“每个餐饮企业都是从小规模起家的,商标和知识产权意识应该从创业开始就要重视。我们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为餐饮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帮扶服务,帮助提升餐饮行业知识产权发展质量。”海底捞法务部副部长刘斌表示。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知名商标侵权案件急剧增长,在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新类型案件。近期正在谋求IPO上市的绿茶餐厅,也曾被诸多山寨餐厅蹭热度,导致品牌形象受到损害,影响其企业发展及上市计划。5月11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节目《两“茶”之争》,聚焦“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知识产权纠纷,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同样引发大量关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查处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5.01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6.48万件。查处专利、商标等领域违法案件5.01万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98万件;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6.48万件。

2022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对傍名牌等行为予以制裁。

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竞争的有力手段。以海底捞为例,据国际知名品牌估值和战略咨询公司Brand Finance发布的《2022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显示,海底捞是国内唯一上榜的餐饮品牌。

两次接律师函仍不改,法院称小放牛难谓善意

对于此次案件,据“京法网事”发布的内容显示,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商标及第19179791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图说:小放牛店铺展示墙显示“炒菜界的海底捞”宣传字样。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以上图片均为海底捞提供,授权中国网财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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