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消费者警惕网络商品预售陷阱 预售行为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接到店家通知时,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潮玩爱好者刘悠悠就预感到这回要“栽了”。
半年前,他在某网店预订了一款积木熊玩偶,前不久店家却告诉他这款玩偶现在只能采取店内抽签的方式获得,中签才有补款资格。最终没有中签的刘悠悠收到了店家全额退回的订金。
半年等待最后换来的是一场空,这样的事刘悠悠不止经历一次,不论订模型,还是订鞋、衣服,他都遭遇过“预售过后一场空”的处境。
网络预售已成为当下电子商务热门的形式之一,但由此引发的诸如商家删除订单、长期不发货等行为也屡见不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要提醒消费者警惕网络预售中的“陷阱”,更需要进一步压实电商平台责任,对网络预售行为进行全面规制。
网络预售让商家稳赚不赔
对于网络预售,刘悠悠其实一直比较抵触,先交一部分钱,还不能马上拿货,总让他有种“白花钱”的感觉。但他发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热衷网络预售,网购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预售“陷阱”,成为等货大军中的一员。
“商家采取预售模式主要是为了降低自身经营风险,防止压货。”网店店主张萌以她从事的服装生意为例称,受疫情影响,人们出行受限,对新款服装的需求程度也有所下降,但服装从面料、辅料,再到工厂加工,都有起订数量限制,如果贸然进货,最终卖不出去,换季过时的服装只能积压在仓库,进一步增加仓储成本。因此她建立了几个客户群,会将一些新款预先发在群里,如果响应的客户比较多,她再在网店上架该商品,以预售模式进行销售,在统计好数量收取部分订金后,向工厂订货。
张萌说,预售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拿货,因此商家给予的“补偿”就是优惠,预订价一定会比商品现货价优惠,以达到商家降风险、买家享优惠的“双赢”局面。
但刘悠悠却不这样认为,他觉得商家喜爱网络预售,是因为能借此做到“稳赚不赔”。他以近期被退订的积木熊为例称,该店家以厂商砍单为由,对预订客户进行抽签出售,最终只有约一半客户中签补款,而仅该款积木熊,当初就有200多人预订,每人支付订金1200元,这样在商品正式出货前的半年里,商家相当于从预订客户处得来了一笔“无息贷款”。
“95”后网购达人陈晓菲对此表示认同,她发现不少商家其实是在利用预售时间打“时间差”赚取利润。比如,某些当季衣服预售价看似便宜,但商家会将发货期设置为付款后30天甚至更长时间,等货品到手后有些服装甚至已经过季,即便买现货也会“打折”,根本没有体现出预售价格优势。
刘悠悠注意到,不少电商还和消费者玩起了“定金”和“订金”的“文字游戏”,一些大平台电商预售货品一般让消费者支付“定金”,而一些小型商户,预售货品多要消费者支付“订金”。
对此,张韬解释称,“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先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属于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即便最终交易失败,商家也只需全额返还收取的“订金”即可。
商品预售后跑路涉嫌犯罪
“理解一下吧,这年头卖现货可能会被同行鄙视”“曾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一手交钱一直等待”……对于网络预售,很多网友都怨声载道。在消费者投诉平台黑猫投诉上,记者输入“预售”关键词,共显示46000多条结果,基本涵盖全部主流电商平台,投诉内容主要包括预付金、发货时长、预订后涨价、产品质量问题等。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预售本是正常经营行为,但前提是商家要有产品且能确保产品质量和发货时间。
“商家在利用预售降低自身风险的同时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陈音江注意到,如今有些商家根本没有固定进货渠道,也不会向消费者提供订货合同,而是在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再去订货发货,这种预售方式不仅风险极大,也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安全权,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规定,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
对于消费者最“痛恨”的商家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或单方面砍单的情形,张韬认为,商家不但涉嫌民事违约,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等刑事违法犯罪。
张韬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商家收受定金而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商家收款后跑路、砍单等行为,还涉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不但有权要求商家退款,还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张韬指出,对于部分商家借预售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定金或者其他预付款而后跑路、逃匿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电商平台应规制预售行为
在刘悠悠的订单中,至今还有两个已经预订超过两年却还未发货的模型。“当初预订时,商家就表示出货日期只是大概时间,具体以实际发售日期为准,由于预订时间过长,要求买方必须在支付预订款后直接确认收货,才算预订成功。”刘悠悠说,这种预订方式在模型圈很普遍,因为模型出货信息大多只有代理商能掌握,消费者难以知悉,想要买货只能任凭商家摆布。
“预售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商家必须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有些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在预售模式中处于“强势”地位,甚至设定一些诸如预售商品不退不换的要求,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等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网络预售乱象,赵占领认为应进一步压实电商平台责任,平台不仅要对商家入驻、上架商品负有审核监督责任,也要对商家的预售行为加强监管,并考虑出台相应的平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制网络预售模式。
张韬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作为协同治理的重要力量,电商平台对于规制网络预售应当发挥更重要的治理作用。
事实上,针对网络预售模式,一些电商平台也进行了规制。比如,天猫平台于2022年3月30日发布了优化后的《天猫预售业务管理规范》。还有的电商平台对预售期超过七天的产品不予优先展示;规定对卖家违背发货时间、交易价格、运送方式等承诺,需要向买家支付该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等。
张韬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或发布合规指引等方式引导电商平台对此问题进行治理。比如,可以根据销售产品的不同类别,对网购预售最长期限作出限制,平台对于频繁超过预售期才发货或经常不发货的商家,应进行约谈和处罚等。同时,也要畅通消费者对预售投诉的通道,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消费者对网络预售的风险要有必要认识,对于预售产品应谨慎选择。”赵占领提醒,如果必须购买预售商品,除了要了解商家的资质、规模外,也要明晰预售规则、发货时间、商品情况等,还应保存好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出现问题,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