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阳安首季净利降8成 15亿被北京嘉裕占用仍未收回
今日,华创阳安(600155.SH)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7.28元,跌幅5.21%,总市值126.64亿元。4月29日,华创阳安发布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年,华创阳安实现营业收入37.66亿元,同比增长15.8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8亿元,同比增长47.0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87亿元,同比增长55.9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34亿元,同比增长63.69%。
2021年,华创阳安基本每股收益0.57元/股,同比增长5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22%,较上年同期增加1.85个百分点。
今年一季度,华创阳安实现营业收入4.75亿元,同比减少19.9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2.68万元,同比减少80.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71.97万元,同比减少81.6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60亿元,同比增长245.75%。
华创阳安表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主要原因是证券市场调整,自营证券投资业务产生浮动亏损所致。
今年一季度,华创阳安投资收益为2.73亿元,上年同期为3.26亿元,同比减少16.07%。
华创阳安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07,169,827.6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公司2021年已实施股份回购金额为498,275,096.69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2021年末,华创阳安资产总额517.42亿元,同比增长6.60%;负债总额354.59亿元,同比增长6.51%;资产负债率为63.37%,上年同期为63.87%。
主营业务分产品来看,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营收12.81亿元,同比增长32.31%,毛利率29.02%,比上年增加4.05个百分点;信用交易业务营收5.74亿元,同比增长27.72%,毛利率72.10%,比上年增加61.08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营收3.85亿元,同比减少8.23%,毛利率24.72%,比上年减少3.45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营收1.50亿元,同比增长3.62%,毛利率59.86%,比上年增加40.87个百分点;投资及其他业务营收13.59亿元,同比增长9.53%,毛利率44.36%,比上年增加4.88个百分点;非证券行业营收1719.06万元,同比减少38.57%,毛利率-1216.61%,比上年下降921.96个百分点。
2021年,华创阳安投资收益为12.57亿元,上年同期为13.07亿元,同比减少3.83%。
华创证券2021年共计完成承销金额254.82亿元,其中,股权类业务主承销金额为38.43亿元,债券业务主承销金额为201.88亿元,ABS业务主承销金额为14.50亿元。
2021年,华创阳安信用减值损失3200.41万元,上年同期为3.60亿元。其中,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4.22亿元。
年报显示,截止2021年末,华创阳安有16.17亿元应收款来自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裕”),该款项为受让太平洋证券股权终止交易后,北京嘉裕应返还华创阳安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华创阳安表示,因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并被法院受理。运用估值模型进行估值资产覆盖率较高,预计可得到全额清偿,故未计提坏账准备。
2020年6月4日,华创阳安披露了关于华创证券终止收购太平洋证券股份的公告。华创证券与北京嘉裕签署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交易协议》,协议约定交易终止,北京嘉裕应按约定返还华创证券支付的15亿元保证金及利息。鉴于北京嘉裕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华创证券向法院申请对北京嘉裕资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28日,华创证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288号),判令北京嘉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创证券偿付:1、保证金15亿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其中北京嘉裕于2020年8月17日偿还的5,000万元自利息中予以扣除);2、违约金(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5亿元为基数,按年率7%计算);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4、华创证券拥有北京嘉裕质押的5.81亿股太平洋证券股份优先受偿权。如北京嘉裕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北京嘉裕负担。判决生效后,北京嘉裕未在指定期间内向华创证券履行给付义务。
2021年12月,华创证券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将在2022年5月26日组织对北京嘉裕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北京嘉裕共持有太平洋证券7.44亿股,华创证券拥有其中5.81亿股优先受偿权,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对3.49亿股实施冻结(包含剩余未质押1.63亿股),保证金回收风险可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华创阳安在职员工2,868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19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2,849人。
2021年末,华创阳安应付职工薪酬7.44亿元,上年同期8.61亿元。
2021年,华创阳安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4.94亿元,上年同期为10.89亿元。
经计算,2021年,华创阳安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13.77亿元,上年同期为14.44亿元,同比减少4.65%。
截止报告披露日,华创阳安连续十二个月内或者单笔涉案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有13起。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有6起,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其他诉讼案件有4起,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情况有3起。
华创阳安作为原告提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如下:
(1)华创证券诉钟金章、钟雪珍、江新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4月26日和2017年5月11日,钟金章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840.00万元。因钟金章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9月3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部分诉讼请求。华创证券提起上诉。2022年4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
(2)华创证券诉王云杰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9月5日,王云杰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500.00万元。因王云杰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9月3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本案正在执行。
(3)华创证券诉杨建新、樊梅花、杨一鸣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2018年7月13日,杨建新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15,000.00万元。因杨建新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18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华创证券、杨建新提起上诉。
(4)华创证券诉新余睿景、杨建新、张峰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2017年5月24日,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余睿景”)与华创证券签订协议,向华创证券融入资金共计20,000.00万元。因新余睿景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2年1月18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新余睿景提起上诉。
(5)华创证券诉杨超、彭萍庆、重庆问章科技有限公司、陈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8年-2020年期间,杨超与华创证券签订合作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等文件,并向华创证券管理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民企发展1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共计14,670.00万元。因杨超发生交易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尚未判决。
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其他诉讼案件如下:
(1)华创证券诉孙婷婷、李经亮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11月18日,孙婷婷向华创证券申请办理两融业务,与华创证券签订合同,申请并取得融资授信额度共3,000.00万元。因孙婷婷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涉诉金额1,332.28万元。2021年12月23日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华创证券、孙婷婷均提起上诉。
(2)华创证券诉冯彪、邢建、刘凤伟质押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冯彪、邢建、刘凤伟分别与华创证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分别约定以其持有的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30%、10%的股权出质给华创证券,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华创证券股票质押融资款中的部分本金14,700.00万元及对应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债务及华创证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华创证券为实现质权,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尚未判决。
(3)华创证券代鑫羊50号诉何巧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华创证券系“鑫羊5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计划与被告何巧女签订协议,向被告融出资金共计30,000.00万元。因被告违约,华创证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8月3日,法院出具一审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通道业务委托人指令进行,因诉讼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预计对华创证券正常经营无实质影响。
(4)华创证券代华东3号对新沂必康、李宗松、GUXIAOJIA(谷晓嘉)的证券纠纷仲裁申请案。华创证券系“华东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计划与被申请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沂必康”)签订协议,向被申请人融出资金共计30,000.00万元。因被申请人新沂必康违约且被申请人李宗松、GUXIAOJIA(谷晓嘉)未履行保证责任,华创证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1年4月29日,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支持华创证券主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该案件系华创证券根据通道业务委托人指令进行,因仲裁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预计对华创证券正常经营无实质影响。
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情况如下:
(1)国元证券诉华创证券合同纠纷案。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兑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认购的保千里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国元证券认为华创证券怠于履行受托职责,导致原告的本息无法兑付。2020年3月20日,华创证券收到国元证券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国元证券要求华创证券向其支付违约损失1,500.00万元及诉讼费用。2020年5月12日,法院裁定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4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告知法院已立案。2021年1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已完结。
(2)江苏金桥公司诉华创证券抵押权纠纷案。2018年6月15日,江苏金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金桥公司”)与华创证券及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锦州恒越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江苏金桥公司以其位于溧阳市金桥流通中心四区8幢316室、317室、318室、319室、320室、321室、322室的房产(简称“抵押房产”)设定抵押,作为锦州恒越公司偿还其与华创证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2021年3月1日江苏金桥公司起诉华创证券,要求涂销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2021年9月2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支持江苏金桥公司诉讼请求。华创证券提起上诉。2022年3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支持华创证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江苏金桥公司诉讼请求。
(3)暖流资产诉国融证券、宁夏远高、华创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暖流资产”)持有“16宁远高”,该债券发生违约。暖流资产对债券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国融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债券本金2,950.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2022年2月24日,华创证券(承销团成员,实际承销额为零)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相关起诉文件。2022年3月16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