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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收警示函 子公司为德青源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

时间:2021-10-26 19:2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65号)显示,经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水源”,300070.SZ)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县德青源”)事项,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青源”)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碧水源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碧水源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碧水源应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碧水源官网显示,碧水源由归国学者创办于2001年,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坚持以自主研发的膜技术解决中国“水脏、水少、饮水不安全”三大问题,以及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整体解决方案。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目前净资产逾230亿元。2020年,中交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碧水源,共同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碧水源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65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县德青源)事项,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青源)及其子公司威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时是你公司的关联人,但你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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