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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药业“偷税”被处以罚款近140万元

时间:2021-09-22 19:26:21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22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安荻)日前,信用广州发布一则关于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穗税二稽罚〔2021〕260号)。

信息显示,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鸣远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共3,941,985.29元,税额共670,137.56元,价税合计4,612,122.85元,货物名称为脱脂绷带、灭菌卫生口罩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报称,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670,137.55元。造成当期少缴税款670,137.5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909.63元。

另外,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销售棉制品、美容护肤品等,通过现金收取款项共5,679,219.00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4,854,033.33元。该公司取得上述款项未在账上记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增值税825,18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763.00元、企业所得税1,188,752.76元。

通报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规定。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在账上不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1,495,323.22元50%的罚款747,661.61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72.63元50%的罚款52,336.32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188,752.76元50%的罚款594,376.38元,总计139.437431万元。

资料显示,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草药收购、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等。黄凯青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顺开为持股100%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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