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药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款24.2万元
中国网财经8月20日讯 昨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苏环行罚字[2021]81第137号)显示,江苏远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被处以罚款24.2万元。
资料显示,江苏远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2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过氧化(二)苯甲酰、牛磺酸的生产,自产产品的销售等。陆剑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01月18日,江苏远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检查发现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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