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小户型、低租金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新市民租得起住得好
“35平方米的房间,每月租金1500元,比周边便宜约10%。不仅如此,靠近地铁站上班方便,还配了健身房、书吧等设施,住着很舒适。”大学毕业生石若男搬入了安徽合肥的一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两年前,这里还是一家闲置许久的宾馆,如今却“变废为宝”。“合肥出台的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公寓开业后一直满租。”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的合房股份公司住房租赁中心总经理倪康说。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不久前,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7月22日召开的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将产生哪些积极影响?要从哪些方面着手?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说。
与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难”家庭供应不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比如刚毕业、租房有压力的大学生。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流动人口3.76亿人,10年间增长近70%,这些人口大部分流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城市;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总规模909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进入大城市工作。“两个群体汇成了庞大的租房需求。现在北上广深包括杭州,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比例在40%以上。”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说。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供给重售轻租,对规模庞大的租赁市场无专门的政策支持,租购市场结构失衡。当前租赁房源缺少符合新市民和青年人需求的小户型,这个群体租不好房的问题相当突出。
《意见》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
重点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
对于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来说,职住平衡也是租房关注的重点。“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支持建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有效解决位置偏远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位于广州海珠区的北山梦享社区,通过对城中村旧房进行翻新立面墙体、完善家居配套等微改造,已出租2100多套房源,出租率达95%,大部分月租金不超过2000元。“公寓距粤科孵化器、广州大学城都仅有15分钟车程。海珠区有关部门还为我们提供对接服务,和不少企业达成人才公寓合作。”社区运营负责人罗金良介绍。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认为,《意见》提出了一些含金量高的举措:一是降低租赁住房开发成本,比如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三是创新提出项目认定书,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都有了相应依据。四是财税、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
“一系列举措能够引导多主体有钱出钱、有地出地、有力出力,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说。
因地制宜,加强监管
让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需真正匹配好、科学有序推进,要把握哪些重点?
虞晓芬认为,要明确保障对象,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要合理确定面积标准,坚持保基本,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要注重实现“职住平衡”;还要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管理好租金。
有专家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注重因地制宜,没有需求的地方不能盲目建设。同时还要加强监管,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人民政府首先要定计划,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此外还要做好出办法、建机制、强监管、做衔接等方面工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
“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推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该负责人介绍,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应力争达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