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被告缺席 举证不能后果自负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郭某、赛某从原告李某处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到期后郭某、赛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对原告李某所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认可,但辩称被告赛某是担保人,不是共同借款人,而被告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过审理,确认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郭某、赛某共同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而郭某提出的赛某是担保人,不是共同借款人的答辩主张,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介绍说,谁主张,谁举证是关于民法上举证问题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由谁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诺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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