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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基金:详述公募REITs业务中企业重组的税务问题

2021-06-28 19:05:01

 

来源:互联网

6月21日,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上市,并在首日交易中全部实现上涨。自公募REITs开闸以来,市场关注程度空前,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认购踊跃。公募REITs发行中,会涉及到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的资产重组,而这一过程涉及了较为复杂的税务问题。本文对重组所涉及的税务相关文件进行简要梳理,帮助投资者对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在企业重组所得税领域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上述文件是企业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基本依据。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等方式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财税【2014】109号文和财税【2014】116号文则分别补充了股权、资产划转以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重组方式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是需区分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符合则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不符合则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的税务处理就是按照被合并重组方的公允价值计量通过股权或资产转让获取的收益,且公允价值是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就是对于企业重组中非股权支付行为进行所得税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因重组活动而发生变化。

以企业合并为例,一般性税务处理为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但如果企业合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则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的乘积;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在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从上述规定看,如果转让方转让的资产不仅仅是资产本身,还包括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纳税人可将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契税

企业重组关于契税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该公告对多种类型的重组免征契税。

以企业合并、分立为例,原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或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的企业分立,对合并、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其他重组方式如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转股等,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契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对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重组享有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通知,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以上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企业合并、分立在满足条件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在采用其他重组方式时(例如资产收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也可通过筹划满足“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这一条件,进而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已不在有效期之内。根据历史经验,税务机关很可能会继续实施以上优惠政策。但在相关延续性政策文件出台之前,纳税人应就该通知的有效性事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延期情况。

同时,土地增值税还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股权收购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企业在转让100%的股权时,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因此,如果企业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收购企业股权可能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本)》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印花税整体税负较低,对企业重组成本影响不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重组涉税相关文件较多,我们对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列举了部分规定。由上文内容可见,对于企业重组的概念,不同文件中具体用词有一定差别,并没有统一的解释规范。纳税人需仔细阅读上文中提到相关文件,根据文件中对不同重组方式的具体要求,对重组交易中的税务处理进行判断,进而选择最适合的重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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