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实控人被10年市场禁入 实控方涉嫌450亿非法集资
6月7日,浙江监管局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多项违法事实,浙江监管局对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观诚”)的实控人韦杰和董事长、总经理蒋雪琦分别采取10年与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以往情况,对于业内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层通常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等措施为主,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较为罕见。
追溯该公司历史不难发现,早在此次市场禁入决定作出前,金观诚已被监管层多次点名,且屡屡整改未果,早已暴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其实控方金诚财富更是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0亿元,实控人韦杰也在2019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浙江证监局向金观诚开出罚单
6月7日,浙江证监局向金观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金观诚实控人韦杰,董事长、总经理蒋雪琦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
处罚文件显示,经查,金观诚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违法事实。
据悉,金观诚通过电话陌生拜访、发送信息、组织客户转介绍及与第三方渠道签订推介潜在客户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金观诚CRM系统数据显示,公司所有客户电话记录超过350万条。2018年2月至6月,通过老客户转介绍方式,金观诚合计募集资金3.141亿元。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2家第三方机构为金观诚介绍了32名客户,合计募集资金9.97亿元,支付渠道费用1197.77万元。
同时,金观诚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通过宣传以往产品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强调募集产品具有固定收益和地方政府背景等引导投资者形成相关产品保本保收益的预期。
浙江证监局指出,金观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韦杰作为浙江金观诚的实际控制人,在相关私募基金的投向、募集、销售、管理等环节享有最终决策权,负责浙江金观诚的整体事务,蒋雪琦作为浙江金观诚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浙江金观诚日常基金的募集,二人均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终,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金观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韦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蒋雪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另外,分别对韦杰和蒋雪琦采取10年和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金观诚此前已被频频点名
追溯历史信息不难发现,早在此次市场禁入决定作出前,金观诚已被监管层多次点名,且屡屡整改未果。暴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2016年7月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由于存在销售基金前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基金销售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个别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等行为,决定对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要求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时隔不到两年,金观诚再次被监管层点名。2018年4月25日,浙江证监局对金观诚法人采取监管谈话,原因是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金观诚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2018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表示,发现金观诚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相关法规,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务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此后,景顺长城、安信基金、国泰基金、易方达基金等多家公募发布公告,称暂停金观诚办理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
6个月之后,浙江证监局在2018年11月23日再发通知表示,整改期间,金观诚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要求公司继续整改存在的问题,需要公司在2018年12月7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验收通过之前不得恢复基金销售认购和申购业务。
2019年1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通知,浙江金观诚内控仍存重要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责令公司整改并暂停基金销售业务12个月。
实控人金诚集团涉嫌非法集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观诚背后实控方还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0亿元。
企查查数据显示,金观诚的实际控制人是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官方微信发布通报,根据浙江省证监局移送线索及群众报案,依法立案侦查金诚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并对金诚集团实际控制人韦杰及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19日,有关金诚集团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件开庭审理。根据旁听的投资人整理的庭审纪要显示,公诉机关指控金诚集团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5月至2014年底,韦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80亿余元。
2015年起,韦某等人利用PPP项目和自营项目发行私募基金。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资金募集到位后,又将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统一调配资金。募集资金仅有少量投入对应项目,大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期间,募集境外基金(投资人在境外交付)共6亿余元;将其他项目募集资金共计27亿元转到境外。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为逃避监管,韦某等人借用上海某管理人发行基金,募集资金15亿余元。2017年起,通过收购管理人杭州某杉及北京某轩,并发行基金,募集资金43亿余元。
自2009年5月至案发,韦某等人通过金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450亿余元,其中用于兑付360亿元,实际投入PPP项目约80亿。账面未兑付198亿,扣除已付收益,实际未兑付约172亿,再减去目前已追讨款项,造成损失约164亿元,不包括尚未变现的资产。
金诚案共涉及投资人8001人,未兑付4000多人(实际可能还有多人通过一人投资的情况)。
本次开庭审理的被告有11人,均为金诚集团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高管,案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