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4月7日晚间消息显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直面当前国内中小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融资难、“玻璃天花板”过多、经营活动容易受到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干扰等问题,并给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作用一系列针对性解决方案。同时,《意见》提出,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宣布了多项切实可行的为中小企业发展“松绑”的措施,如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等。
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突出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朱民曾这样评价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本质上来说有三个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银行对小微企业太不透明,不了解;风险不对称是因为没有抵押;成本不对称是大银行做小微企业贷款每一笔要几千成本,小收益大成本。”
如何解决这一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用了很大篇幅关注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明确,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此前,政策层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方便中小企业的货币政策创新措施。例如,自2018年1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操作利率为3.15%。这是针对民企、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工具,面向的是对小微企业、民企具有较强支持力度的全国性银行和大型城商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传统融资方式重要性的同时,《意见》也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意见》指出,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记者也注意到,官方名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新三板此前也发布了一系列新政,如推出授权发行制度,提高小额发行决策效率;明确挂牌公司购买生产经营用土地、房屋的行为不再按照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管理,以进一步减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负担等。
对于这一系列政策措施,新三板负责人就明确表示,这是为了把中小微企业服务好,把民营企业服务好,把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服务好。
此外,在直接融资方面,《意见》还强调了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等措施。
改善中小企业营商环境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除了融资难外,另一个常见的困难是容易受到不完善的营商环境困扰:市场准入门槛高、容易受到政策叠加效应冲击等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意见》就此强调,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意见》指出,要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记者也发现,去年9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环评涉及的5项行政许可中,已经依法取消部门预审、试生产审批、竣工验收许可3项,保留2项。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时间已经较法定审批时间压缩了一半,有些地方的审批时间更短,且80%的项目只需网上填写登记表备案,无需审批。
《意见》强调,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同时,《意见》还对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作出部署。《意见》强调,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此前,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伟也曾在全国两会期间表示,对中小企业,除了增值税降税率以外,从年初开始还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5000万以下都具备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此外,应纳税所得额,过去是100万以下,现在全部提到300万以下。1798万户企业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占全国全部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调整了以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