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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民促法送审稿发布 坚持推进分类改革

2018-08-21 08:08:00

 

来源:渤海证券

民促法送审稿发布,核心仍是坚持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

此次送审稿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其内在核心均是要加强分类制度的规范管理,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但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更加突出了实质性分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部分条款旨在消除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事的灰色地带,并明确了分类支持措施,肯定了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且对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办学自主权等关键要素作出了说明,使得监管更加细致、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为送审稿,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可能将进一步修订,最终定稿如何仍待持续关注。

高等教育:原则上并购逻辑不受影响,可能加速营利性变更

原则上,民办高校可进行营利性登记,因此可不受第12条规定限制,外延并购逻辑不受影响,但未来将更倾向于标的先做营利性变更再考虑对其兼并收购,此举可能会加速目前尚未作出选择的标的提前进行营利性变更。同时,由于第7条规定,营利性独立学院的母体高校可能被强制性退出,出售意愿增强,使得潜在的独立学院标的数量增加。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变更后,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减少、土地非划拨使得获取成本增加,导致综合运营成本上升,未来的风险点主要在于盈利水平的下滑,需要修炼内功,以高质量办学获得市场认可,通过在校学生人数增长、学费提价及多元化自身教育业务等来对冲影响。

K12教育:不确定性增强,关注内生增长

送审稿影响最大的当属涉及义务教育阶段的K12教育。首先,我们认为根据起草说明,集团化办学主要从法人治理结构角度出发,限制了同一举办者法人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的紧密型学校集团的办学行为,对于多所学校存在多个独立法人的松散型学校集团,目前的语境下暂时未看到明确的限制。此外,协议控制包括多种类型,而港股教育企业上市的VIE架构主要涉及其中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方式,第12条中“协议控制”所指的具体含义及相关类型,仍需后续立法的进一步说明。送审稿增加了民办K12学校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若落地,未来涉及K9的民办K12学校上市,依靠当前搭建VIE架构转移利润的模式可能受阻;如若再溯及过往,含K9的教育上市公司未来存在因剥离小学、初中资产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溯及过往会与第45条存在部分矛盾),且并购受限的情况下将更倾向于选择自建扩建等内生增长方式。

学前教育:非营利享受政策优惠但限价,营利自主定价

幼儿园按要求未来要二八分,80%成为公办园或民办普惠园,可享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及土地、房租、所得税等优惠,但代价是不能自主定价,政府对其收费进行最高限价;剩下20%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园,将不再享有政府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但能够进行市场定价。此外,根据第12条,针对学前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加盟连锁现象,要注意集团化办学是否通过加盟连锁模式控制了非营利性资产。

教育培训:学科辅导“先证后照”,素质/职业教育简化设立流程

学科辅导实行“先证后照”的审批制,设立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提高了办学门槛,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不合规中小机构的出清将有利于行业龙头加速获取生源,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素质教育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不需在教育部门办理前置许可,简化设立流程,预计办学门槛的适当降低将增加市场中的素质教育供应商数量,具有优质素质教育内容、渠道布局完善的企业更易脱颖而出。此外,面向成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也同样受益于办理流程的简化。

在线教育:适应形势,加强规范

送审稿明确在线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双证”,而在线培训机构及提供教育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首先应当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其次开展需取得办学许可的教学活动时还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并新增互联网技术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机构或者个人的主体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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