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迎监管新规 银行不得提供担保
中国银监会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并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进行规范。
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在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防范相关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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