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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发展迅猛 创新路上有了“警示灯”

2017-07-16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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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在便捷了人们生活的同时,带来的法律问题逐渐浮现。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同比上升6.70%,占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商事案件数量的69.35%。全市法院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834件,审结二审案件790件,收、结案数分别上升了4%和7%。

与白皮书同时公布的还有《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上海高院民五庭副庭长宋向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的基本出发点是通过法院对审判观点的阐述,发挥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对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引导作用。在十大案例的选取中,在对案件的新颖性关注的同时,更注重案例能否发挥出法院案例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交易主体的社会宣示效应。如2016年度十大案例中,我们选取了涉及代驾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例及银行的资金归集业务所引发的纠纷,体现了司法裁判对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方式的规则导向作用。”

代驾亟待细化保险规则

丁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某日,丁某之父驾驶投保车辆外出就餐,因饮酒遂联系丙代驾公司代驾。丙代驾公司指派司机乙某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乙某对事故负全责。丁某为修理投保车辆花费2万余元后,向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在向丁某赔付车保险金2万余元后,对乙某和丙代驾公司提起了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其承担上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某和丙代驾公司辩称:代驾司机乙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甲保险公司无权向其进行追偿,且《代驾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因此甲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损险保险人向车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代驾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代驾服务协议》约定“代驾公司只负责保险责任之外的赔付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系代驾公司驾驶员重大过失所致,该免责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丙代驾公司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徐秋子认为:“通过该案判决,首先,有助于推动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促进代驾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其次,提示代驾公司应当自行投保代驾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经营风险;最后,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结合实践进行保险业务创新,研发新的代驾相关险种,为该行业提供保险保障,助力新兴行业发展。”

证券虚假陈述引监管处罚

甲上市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减成本等不实记载。其于2013年1月26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中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反映为2012年当年亏损。同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亦作相同记载。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公告其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甲公司的股票发生盘中跌停,收盘跌幅达9.89%。2015年6月9日,证监局认定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投资者顾某在甲公司虚假陈述期间购买9500股甲公司股票,其认为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股票投资亏损,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438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进行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做出理性决策。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通过在财务报告中作不实记载等方式进行证券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当前,个别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存在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仅要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应赔偿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判决依法制裁了虚假陈述行为,从司法层面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推进资本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判决对投资者索赔条件和损失计算方式进一步地细化明确,便利了投资者在此类案件中的索赔,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超级网银”当心暗藏风险

2015年7月,甲某收到陌生案外人短信,对方自称银联客户经理,可为其办理大额信用卡,前提是先要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一定金额资金。甲某遂于7月16日至乙银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申领了交易令牌,约定安全验证方式为手机动态密码验证,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套餐及对外转账功能。开户后,甲某陆续将涉案借记卡卡号、网银登录密码和令牌动态密码、手机动态密码、交易密码等告知了案外人。7月24日15时05分至15时08分,甲某通过网银跨行汇款的方式分三次向其账户转入资金共133731元。15时24分,甲某拨打乙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在自己泄露了网银密码又重置密码的情况下,他人能否通过网上银行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乙银行客服人员回复“转不了的”。甲某又至乙银行营业网点向其工作人员咨询,在自己泄露了密码又重置密码的情况下账户是否安全,乙银行工作人员给予肯定答复。

当日15时47分许,甲某在乙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修改了网银登录密码,并在ATM上修改了交易密码。7月26日8时05分至8时07分,甲某又通过网银跨行汇款的方式向其账户分三次转入资金共123998元。然而,当日23时52分、53分、54分、55分,甲某账户连续发生四笔各5万元的支出,共计转出20万元。甲某当即拨打乙银行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并冻结了涉案账户。后经查明,涉案账户早已于2015年7月20日17时28分54秒及17时34分48秒被案外人通过令牌版网银进行了两次“资金归集被他行扣款、查询签约”的授权操作,两次签约所授权的单笔限额均为5万元,日累计金额上限均为10万元,签约的收款人分别为他行账户李某和龙某。至此,甲某借记卡中的资金已被归集到他人账户上,即甲某已授权乙银行对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即使甲某再修改各类密码也无法阻止资金转出。甲某认为,其名下账户资金在网银密码新设的情况下仍然被案外人盗走,说明乙银行的存款安全制度存在缺陷,故请求法院判令乙银行赔偿甲某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类似“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这类有别于一般操作模式且风险较高的新型业务,银行应在缔约、履约等环节,向储户全面、充分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亦应在接受储户询问时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咨询服务。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储户发生损失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储户对自身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部分损失。

■法官释法

此案的主审法官黄婧指出:“风险告知义务的有效履行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告知的内容要做到全面、明确、清晰,告知的形式要合理选择,可通过书面、口头形式告知,也可通过线上业务采用的动态告知方式;第二,风险告知义务是渗透在整个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无论在合同的缔约、履约阶段还是合同履行之后的答疑、解释说明等环节,都要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黄婧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对金融机构而言,能够敦促他们对自己风险控制和管理流程做重新的审视,对社会大众来说,能起到提醒大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及密码、改变不安全的网络使用习惯等作用。

■记者观察

为确立市场规则“探路”

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理的证券支持诉讼案件、全市首例保险公司向车辆代驾公司进行追偿的案件、全市首例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违约案件……在上海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中,“首例”一词不止一次出现,显示出在过去的2016年,涌现了不少新的案件类型。

宋向今在接受采访中指出,新类型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例如涉金融衍生品跨市场内幕交易纠纷案件、涉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件等,另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务中产生的新类型纠纷,例如债券持有人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债券发行人提前偿付的案件、机动车代驾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等,此类案件往往社会关注度高,而法律及制度供给相对不足,审判结果对于金融交易市场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梳理上海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可见,与2015年相比,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是2016年金融案件形态中出现的最显著变化,相较于2015年的557件,2016年证券、期货类纠纷案件数量达到了1567件,增长近两倍之多。出现如此显著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涌现。

此外,2016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案件在金融商事审判受理的数量上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据白皮书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金融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涉P2P网络借贷案件,还有少量互联网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案件。

上述两类增长明显的案件,都具有显著的涉众性,因此司法审判的“价值宣示”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面对金融市场良性运行的呼唤,白皮书还建议从五个方面着力建设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一、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二、合理引导和依法规范金融创新;三、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金融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切实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五、加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

■法官建议

创立多元化解决诉调对接体系

基于2016年度上海金融商事审判的案件情况,《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对今后的金融商事审判趋势作出研判,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融资类纠纷案件数量将有所上升;二、需要司法裁判确认金融创新成果的案件数量将不断涌现;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所衍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将继续增多;四、涉众性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

面对大量新案件的涌现,审判压力也随之增大。目前,上海法院正加快推进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宋向今表示,一个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体系已经在上海初步成型。

诉调对接机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审判压力?

宋向今通过一系列数据的展示反映出诉调对接机制对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积极作用:“比如2016年度上海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下降了11.4%,这与法院与保险行业调解组织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运作时间相对较长,各项配套比较完善有一定关系。又如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依托其专业优势,今年上半年共组织调解267起,调解成功203起,调解成功率达76.03%,此外还接受法院委托委派调解30起,成功17起,调解率也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案件分流的作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诉调对接机制上作出不少尝试,该院民六庭副庭长单素华介绍,该院目前已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有限公司签署了调解合作协议,此外,该院还发布了《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是全国第一家专门针对商事案件调解出台实施细则的法院。

记者了解到,《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中有五个创新点:第一、为了加大调解力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示范判决案件的选取、审理流程以及判决后对后续案件的审理都作了细化的规定;第二、通过诉讼费的杠杆作用来加大调解力度,当事人在诉讼不同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减免程度不同,鼓励尽早调解;第三、明确由上海一中院委派调解的案件,可直接在上海一中院进行司法确认;第四、探索无争议事实确认机制、发展在线调解,创新调解机制;第五、确立了诉前单方承诺调解机制,推动商事纠纷案件的多元化解。

“构建体系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宋向今表示,“我们相信,随着诉调对接机制的不断深化,在化解金融矛盾纠纷上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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