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投资报告:土壤修复迎重大政策利好
亮点一: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处罚机制
界定企业污染责任:土法中对土壤污染企业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针对农用用地和建设分别提出了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责任。在农用地中,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土壤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在建设用地中,将责任主体区分为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第五十条)
界定政府考核责任:土法中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业绩的内容,并作为任职、奖惩的依据。(第五条)同时,土法从政府监督失职处罚、污染企业处罚、服务机构处罚三个层面细化了各项处罚措施,不同情节适用不同处罚措施,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厂超出市场预期。明确责任主体是开展土壤修复工作的前提。此次土法不仅从污染企业层面界定责任主体,同时从政府层面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官员考核体系,确立了土地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土法细化各项处罚措施,对责任主体形成强大震慑作用,促使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责任。
亮点二:明确资金来源,多渠道、多种方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土壤污染的资金来源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此次土法专门对土壤污染的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提出了多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来源问题,包括国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向责任人追偿、鼓励社会捐款等,我们认为土法中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态度明确,可操作性强,可以极大地打消市场对资金来源问题的担忧。
总结起来,农用地的资金来源来自于:1)污染责任主体明确且有能力承担的,由责任主体出资;2)责任主体明确且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出资;3)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消亡的,由中央地方政府出资。政府出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对于建设用地,资金来源来自于:1)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修复。
亮点三: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开展土壤详查,建立监测网络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标准是开展土壤修复各项工作的基础。土法中规定,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规范。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有效推动土壤污染详查、监测和修复工作的开展。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摸清底数,有的放矢。组织建立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站(点)的设置。
亮点四:建立污染地块档案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现定点追踪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受理备案的土壤污染地块统一集中,建立污染地块档案。同时,地方政府对需要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污染地块组织评审,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对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所列污染地块进行筛选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通过建立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可实现对土壤污染项目的定点追踪,促使土壤修复管理工作更为高效。
亮点五:信息公开透明,发挥群众及媒体监督作用
长久以来,企业的环保数据未公开透明,群众无法掌握身边污染企业的真实污染情况,导致民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意识不强。土法中提高群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规定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相应级别的土壤环境信息和公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同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将土壤污染及治理情况向公众公开,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有助于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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