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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发布

2017-04-10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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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市(县城)水污染防治工作,消除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提升城市(县城)人居环境,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以上。所有县城(县级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制定整治修复方案,并完成1条以上整治任务。

远期目标(2020年):石家庄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2017年以后不低于95%,其他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2018-2020年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80%、90%、95%以上。到2018年,所有县城(县级市)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此后年度不再增加新的黑臭水体。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是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具体整治任务由当地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共同完成。各市、县应充分考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重、战线长、范围广、专业性强等特点,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同时,严格落实河湖长负责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黑臭水体河长,建立党政领导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开展黑臭水体排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在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查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的群众举报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信息中经核查确实是黑臭水体的,要及时补录信息。

县城(县级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对建成区及周边的水体进行逐一排查。若排查确有黑臭水体存在,于2017年3月底前录入“监管平台”(账号和密码请到设区市排水主管部门领取),并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若排查无黑臭水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具排查结果证明,设区市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2017年3月底前报省厅城建处。

(三)合理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

黑臭水体整治与城市排水、市容环卫、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工作密不可分,各市、县在制定整治计划时,要与各行业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在系统分析水质水量特征和污染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条件与控制目标,依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果明显”的原则,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制定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无自然径流的黑臭水体,可以采取截污纳管、垃圾清理和清淤疏浚等简单技术完成整治。

(四)按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

各市、县要对照工作目标中设定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及时在“监管平台”中更新项目进展,“项目开工”即认定为项目有实质进展,“项目竣工”即认定为整治已基本完成,“已销号”即认定为黑臭水体彻底消除。整治工程完工后,各市、县要及时对已整治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影像材料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评估完成后即可在“监管平台”中转为“已销号”。

(五)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

黑臭水体整治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养护,在水体不黑臭的基础上,做到水面无浮泥、无漂浮物。各市、县应明确专门单位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日常养护,明确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区域内黑臭水体排查、制定整治计划以及对整治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建立各司其事、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涉及跨界水体的,由相关市、县协商开展整治工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

为加大项目督导力度,省厅将建立季通报、半年调度、不定期实地督查和督导约谈等推进制度。各设区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地按期完成整治任务。黑臭水体整治的工作进度和消除比例统计均以“监管平台”填报数据为准。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作考核已列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细则》,从2016年开始进行工作考核。县城(县级市)工作考核将列入《关于深入推进县城建设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的考核体系,从2017年开始进行考核。考核主要按照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和“监管平台”上报情况进行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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