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试点政策建议基本形成
备受关注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有了新消息。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基本思路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支持,即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今年2月撰文称,今年研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助力民生保障。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而政府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早在2009年,国务院曾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欧文汉表示,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一直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欧文汉称。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通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还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并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欧文汉称,考虑到政策内容涉及税收优惠模式及标准、个人养老账户、投资产品范围、税收征管及信息平台对接、风险监管等多个方面,政策操作较为复杂,具体政策将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虽然还在完善中,但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已经推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地区涉及北京、上海、天津等31个城市,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一年2400元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称,适时向全国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