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超限超载情形属失信行为 36部门联惩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程春雨)近日,交通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十种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3个方面26项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部分高消费、享受优惠政策等行为。交通部表示,未来将加强寄递物流、网约车出行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工作。
超限超载治理引入信用手段联合惩戒
根据36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各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交通部副部长刘小明在2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去年8月开始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看到,受现行法律法规制约,对违法超限超载往往采取行政处罚为主的管理手段威慑力有限。《备忘录》运用信用手段联合惩戒,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联合治超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刘小明表示,下一步,将着力抓好《备忘录》落实落地工作,准确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及时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和共享,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检查力度,将信用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同时也需做好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
失信人将被限制融资,乘坐飞机、高铁等
根据《备忘录》,在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方面,包括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措施。
在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方面,将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重点货源单位、重要路段和节点、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人失信记录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相关部门还将限制失信当事人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其享受运输绿色通道等优惠性政策,并在纳税信用管理、成为海关认证企业、评优表彰、在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任职等方面,对失信当事人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失信当事人有关信息将通过交通部网站、“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资料图:一辆超载货车强行冲上钢架桥,造成桥梁垮塌。记者 李顺 图片来源:四川在线
十种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列入失信名单
交通部2月7日发布的《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2月24日,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程春雨 摄
联合惩戒超限超载会推高运价?
交通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去年9月份治超实施以来,跟今年的1月份比较,运价有所上升。物流成本上升以后,运输企业要通过运价的合理调整来弥补成本上升的影响;也会倒逼运输企业通过提高运输的效率、转变运营模式、加大技术装备投入等因素来降低物流成本。
徐亚华强调,实施联合惩戒,使相应的责任主体受到处罚,增加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净化货运物流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提升货运车辆安全标准水平,有利于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他表示,实施联合惩戒,有利于遏制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促进先进物流模式和物流装备的推广应用,强化物流各环节、各要素的衔接匹配,对于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支撑物流的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奖惩合作还要扩围 将加强寄递物流、网约车的信用工作
交通部门近年来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等领域运用信用手段开展管理工作,先行先试、重点突破,有效调动和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动。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但也看到,目前交通运输信用体系覆盖范围不广、联合惩戒力度不足、市场竞争无序、交易成本高、市场监管难度大等问题依然存在。
刘小明表示,交通运输行业必须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落实公路治超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基础上,再选择1-2个交通运输领域,出台相应的“红黑名单”制度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加强寄递物流、网约车出行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工作。
他还表示,突出先行先试,开展行业信用试点工作。选择部分省份和重点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试点工作,以重点带动全局,以示范促进整体,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