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中国环境保护部、中国公安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国环境保护部官员14日表示,该办法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这些监督措施能有效促进环保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它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与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14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办法》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办法》强调,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并且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田为勇表示,这些规定能在制度层面解决环保部门有案不移、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该接不接的问题。
《办法》还强调了三部门衔接协作机制。《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方面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