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今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时表示,《规定》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如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时表示,《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了检察监督行为。《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同时从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同级管辖原则、确定依职权监督及跟进监督的案件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如《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对检察建议书的体例及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规范了法院接受监督工作。《规定》从监督范围、法院受案部门、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接受监督。
如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明确由法院立案部门统一受理执行监督案件,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统一规范了人民法院对执行监督案件的处理程序、回复期限以及回复形式,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三是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给予指引。《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
如从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出发,规定了同级监督原则;对当事人申请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一方面引导当事人依法向法院寻求权利救济,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先向法院提出相关权利主张,另一方面规定了例外情形,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
四是建立了检法两院相关工作机制。《规定》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如《规定》明确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监督过程中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告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送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与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