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析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状况
北京确定2017年重点排放单位947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市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5%。坚持适度从紧、兼顾行业发展的原则,科学设定控排系数,确定有区别的配额调整申请条件和核减门槛,严格碳排放交易总量管理,核发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约4600万吨。
加快各项基础研究,修订完善现有配套方法细则,满足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交易各项工作需求。对年度碳排放交易各个流程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时限进行明确安排,有序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下一步,我委将组织一系列政策宣讲和培训活动,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指导和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履约工作。
全国碳市场设一个还是多个交易平台尚存争议,集中交易便于政策调整,但对交易平台能力建设和规则完善程度提出很高要求;
分散交易鼓励优胜劣汰,有利于碳市场自身以及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模式,但需保证跨市场的规则统一;
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体系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预留配额柔性调整”三原则,力求兼顾公平与效率,但实际公平性有待观察;
不同试点地区之间、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以及同一试点市场不同企业之间留存配额的价值不一,配额统一结转难保公平性。由试点市场分别回购剩余配额较为可行;
全国碳市场覆盖所有地区,CCER地域限制将不复存在,电力部门CCER也将部分纳入碳市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CCER对配额市场的冲击;
全国碳市场将为碳金融体系的发展提供重大机遇。碳期货的束缚将消失,可交易的碳金融衍生品有望迎来井喷;
需进一步推广银行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建设跨区域碳市场,是对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有益探索,也可能是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主要的运行模式;
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可以适时增加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研究可复制、可推广性的排放核算标准及配额分配方案,引导全国碳市场的长期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的由来
所谓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权和所需的碳排放权两类。
比如某个用能单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额为1万吨,如果这个单位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每年碳排放量为8千吨,那么多余的2千吨,就可以通过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单位因为扩大生产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额不够用,也可以通过交易购买,这样,整个大区域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住了,又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节能减排。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权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权利,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当时,戴尔斯给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方案。随后,在解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减排问题中,也应用了排放权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变暖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据世界银行2009年公布的报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扩张至1263亿美元。作为一个金融市场,碳市场正在吸引更多投资目光。
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由来
根据交易对象划分
国际碳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Allowance-basedtrade)和项目交易市场(Project-basedtrade)两大类。
1配额交易市场
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
2项目交易市场
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其中,EUETS的配额现货及其衍生品交易规模最大,2008年接近920亿美元,占据全球交易总量3/5以上。
根据组织形式划分
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碳交易开始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发展,场内交易平台逐渐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欧洲的场内交易平台最多,主要有欧洲气候交易所、Bluenext环境交易所等。
根据法律基础划分
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
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议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全面分析国内和国外碳排放权交易推行状况
“欧盟”
在推动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欧盟的EU-ETS交易系统,有一全套成熟的交易规则,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欧盟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欧盟碳排放市场开始交易以来,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稳步上升。
“中国”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
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在2013年内全面启动。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新的产业机遇的产生,例如碳审计、碳排放权交易、碳管理、碳战略规划、碳金融等服务业将迅速发展。
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与经营状况。企业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增强对各个参与环节的认识,进行专业人才储备与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
同时,碳资产是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的第四类新型资产,将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成分。
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及日趋成熟,对拥有专业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新型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
作为当前全国首个启动的碳市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合实际运行机制及经验,推出低碳教育与培训系列课程,旨在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多层次高级人才,在保障我国低碳发展战略实施的同时,切实帮助试点企业、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投身于碳排放权交易产业的机构和个人抓住“碳机遇”。
发改委发话了:煤矿工作日增至330天
北风那个吹,雪花那个飘,为保证迎峰度冬煤炭供应、稳定煤价,国家发改委释放煤炭产能的政策又进一步。此前要求全国煤矿严格执行的276个工作日制的限产政策再次被放松。
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召开的“推动签订中长期合同做好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做出决定,所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合规煤矿,在采暖季结束前都可按330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发改委称,这是为了加快和增加符合安全条件的产能释放。
给大家看看276天的带来的后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1-10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27.4亿吨,同比下降10.7%;10月原煤产量2.8亿吨,同比下降12%。
为了抑制煤价过快上涨,9月,发改委在先后启动了煤炭二级、一级响应机制,日增加煤炭产量30万吨、50万吨。后又在“保障冬季煤炭稳定供应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出台了新的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但规定称,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当时确定可产能释放的煤矿,指的是符合条件的煤矿包括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另一方面,放宽工作日政策的执行时间也进行了延长,从原先的12月31日,延长到了本次采暖季结束前,也就是要到明年的3月中旬。
因为煤价过快上行,如果要控制煤价,发改委只能在产能上进行调节。该政策肯定会刺激煤炭产量增加,但目前看,是否就会造成煤炭普遍跌价,那还谈不上。
在此次召开的“推动签订中长期合同做好煤炭稳定供应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改委的另一重要目的是,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加快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分两批与五大电力集团签订了电煤中长期合同,涉及全国装机容量、火电量的44%左右。根据合同,确定从12月1日起,双方按照“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模式,以5500大卡动力煤535元/吨的基准价格水平执行,改变了以往定量不定价的做法。
发改委称,在这七大电煤企业的带动下,目前煤炭、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开始在更大范围进行,同煤、伊泰、粤电、浙能等地方企业正在积极跟进。
由于迎峰度冬期间,煤炭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北方地区可能出现的天气变化,针对部分地方和企业先进产能释放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发改委除了要求增加煤矿工作日,和加快电煤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外,还对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做了其他部署。
这些工作部署包括:
一是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二是多措并举促进煤炭价格和市场稳定,重点企业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是加强资源运力协调,保障好供热发电等重点用煤需要;四是加强电网优化调度,促进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缓解供应紧张地区电力供应压力等。
火电项目运营期常见法律风险
小能人今天整理了一些资料,想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法律小知识。虽然,小能人对火电项目运营期常见的法律风险不是及其专业,不过这并不影响小能人对了解法律风险的渴望。并且小能人还突发奇想,想就这个法律风险做一个系列小专题,不多,先做两篇感受一下大家的回馈于热情。
1招投标法律风险
电厂投入生产运营后,大型设备、容器等均需进行检修,但电力企业经常会忽略运营期安全检修工程的招投标问题。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同时对何为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电力企业的安全检修工程一般包括设备检修维保工程、运行维护检修、脱硫系统检修等,该类工程检修后都涉及更换、改造并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若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则将被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分。
为此,建议对于电厂投入运营后涉及的安全检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履行公开招标手续。
2安全法律风险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将受到撤职处分,还有可能根据事故发生的重大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体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因此电力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否则将涉及撤职处分甚至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范电力企业领导责任的承担和电力企业的行政处罚风险,电力企业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投入安全生产保证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记录或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演练、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从而避免领导行政、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风险。